【新京报评论】《反垄断法》大修互联网入法,超级巨头更需尊重竞争规则| 新京报专栏

  此番修订 , 针对互联网的经济特性 , 对垄断认定范围做出了较全面的覆盖 , 给互联网反垄断提供了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适用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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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截图

【新京报评论】《反垄断法》大修互联网入法,超级巨头更需尊重竞争规则| 新京报专栏。  文 | 盘和林

【新京报评论】《反垄断法》大修互联网入法,超级巨头更需尊重竞争规则| 新京报专栏。  日前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 征求意见持续到本月底 。 这部法律11年后大修 , 一个很大的亮点就是首次将互联网业态纳入其中 。 这既体现了法律与时俱进的特征 , 也表明当下互联网行业的确已进入了巨头林立时代 , 互联网上的“垄断行为”应当有更严格的法律界定 。

  随着技术的飞速发展 , 互联网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 但相应地 , 一些颇具规模的互联网企业开始尝试利用垄断优势地位 , 设置霸王条款 ,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 此次征求意见稿也明确点名了低价倾销、二选一、搭售等行为 。

  《反垄断法》中 , 将一般意义上的“市场支配地位”定义为:“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 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 ”

  以这一定义看 , 仅从市场份额、上下游关系、交易依赖程度等传统因素考虑 , 与互联网行业出现的涉嫌垄断行为其实并不适配 。 因此对互联网企业垄断行为的界定可能出现形式与实质方面的偏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