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南制药控制权争夺或将尘埃落定 关键诉讼将陆续开庭( 三 )

采访人员获得这份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认为 , 《鲁南制药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和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属于董事会职权 , 需经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

而被告二鲁南制药作出的免职决定 , 未按照《鲁南制药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董事会会议表决 , 董事会亦未形成决议 , 因此 , 他们认为上述免职决定依据的董事会决议不存在 。

“被告一张贵民在未召开董事会会议、未提请董事会表决、亦未作出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 , 以被告二鲁南制药公司的名义违法作出的免职决定 , 违反了《鲁南制药公司章程》的规定 , 僭越了应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 上述免职决定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 ”起诉状里写到 。

而在三名董事起诉之前的3月底 , 一个名为徐炳南的个人将三名董事起诉 , 起诉要求判令撤销2017年3月12日、3月18日作出的《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 据了解 , 徐炳南是鲁南制药办公室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