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拟对住房租赁规定:出租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最高罚款50万( 九 )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转租住房套数或者间数达到规定规模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房产管理部门发现自然人转租达到规定规模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 , 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第五十条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 , 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备案的 , 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 ,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二条 住房租赁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 , 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 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金融违法行为的 , 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第五十三条 住房租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属于违法经营行为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达到规定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资金、专业人员、管理水平要求;

(二)未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查验、安全保障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

(四)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

(五)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消费贷款相关内容 。

第五十四条 住房租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