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拟对住房租赁规定:出租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最高罚款50万( 六 )

(四)为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五)强制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服务并额外收取费用;

(六)未经当事人同意 , 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七)赚取租金差价;

(八)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条 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 应当依法履行联网备案责任 , 并对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负责 , 不得允许未备案、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信息发布者有提供虚假材料、虚假信息等违法情形的 , 应当采取删除、屏蔽相关信息等必要措施 , 保存相关记录 , 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他人损失的 , 依法与信息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租赁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 , 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 , 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 , 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 。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通过新增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 , 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 , 利用整幢既有房屋用于出租 , 将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等方式 , 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符合出租条件的住房出租 , 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 。 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且合同履行达到一定年限的 , 按照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

第三十三条 住房租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金融、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创新针对住房租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 支持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 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 , 专门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