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住建部: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对住房租赁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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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 ,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 , 为了提高住房租赁立法质量 , 住建部就《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其中 , 《条例》明确 ,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 , 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 。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 , 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 。
同时 , 《条例》提出 , 国家鼓励通过新增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 , 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 , 利用整幢既有房屋用于出租 , 将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等方式 , 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 国家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 , 专门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 。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 , 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 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 , 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有土地上住房的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 , 加强对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 。
第五条 住房租赁实行实名交易制度 , 当事人在住房租赁活动中 , 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
在住房租赁活动中采集的信息受法律保护 ,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信息的 , 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 , 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信息 , 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信息 。
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
第六条 出租人出租住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 确保出租的住房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 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
出租住房的室内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 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 。
禁止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 。
第七条 出租人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居住空间 。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 , 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必要的居住空间标准 , 明确符合当地实际的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 。
第八条 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住房租赁合同 。
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前 , 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证明住房权利归属的材料 。 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配合其依法查询、核实有关信息 。 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 。
第九条 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 , 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 ,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 , 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
第十条 出租人收取押金的 , 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和返还时间 。 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 , 出租人不得扣减或者迟延返还押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