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住建部: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对住房租赁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 二 )
第十一条 未经承租人同意 , 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 。 有正当理由确有必要进入租赁住房的 , 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约定时间 , 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住房的维修义务 ,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出租人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 , 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 , 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
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 合理使用租赁住房 , 不得损坏、擅自拆除消防设施或者改动房屋承重结构 。 未经出租人同意 , 承租人不得擅自拆改室内设施或者改动房屋其他结构 。
第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管理规约 。 不得有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高空抛物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第十五条 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 , 承租人应当及时腾退租赁住房 , 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 。 承租人拒不腾退的 , 出租人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 , 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六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 , 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 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住房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住房租赁的 , 由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
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第十七条 承租人可以持住房租赁合同 , 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等 , 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
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 , 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查询住房租赁合同信息 。
第三章 租赁企业
第十八条 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 , 将自有房屋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房屋提供给承租人居住 , 并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 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业 。
第十九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 取得营业执照 , 经营范围中明确有住房租赁经营业务 。 自然人转租住房套数或者间数达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规模的 , 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专业人员和管理能力 , 具体标准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
第二十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信息查验、安全保障等内部管理制度 , 如实记载相关信息 , 查验承租人身份证明 , 定期对租赁住房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
第二十一条 住房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在从事住房租赁有关经营活动时 , 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有关规定 , 禁止哄抬租金、捆绑消费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
第二十二条 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二)隐瞒住房租赁的重要信息;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 , 诱骗或者迫使当事人接受服务;
(四)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五)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权利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
(六)克扣或者延迟返还租金押金;
(七)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三条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 , 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 , 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
商业银行发放住房租金贷款 , 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 ,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 。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期限为3年以上的住房租赁合同 。
第四章 经纪活动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 。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只能在一个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业务 , 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 。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法与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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