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拟对住房租赁规定:出租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最高罚款50万( 八 )

第四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随机抽取被检查的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 , 对住房租赁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依法予以公开 。

第四十三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房地产行业组织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 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诚信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住房租赁和房地产经纪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 , 加强自律管理 , 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 促进行业发展 。

第四十五条 在住房租赁活动中 , 因押金返还、住房维修、腾退等产生纠纷的 , 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 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房地产行业组织或者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 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应当严格履行;拒不履行的 , 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房产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住房租赁监督管理职责的 ,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四十七条 出租人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 , 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的 , 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 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进入租赁住房 ,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第四十八条 承租人损坏、擅自拆除消防设施或者改动房屋承重结构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