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基金圈沸腾了!两大交易所同时重磅发布,万亿级“大蛋糕”真的来了!谁能尝鲜( 五 )


值得注意的是 , 为防范利益冲突 , 规定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 。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在询价前对网下投资者资格进行核查 。
点评:根据此前发布的《指引》 , 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对象方面 , 限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 为严格管理网下询价利益冲突 , 《发售指引》做出上述规定 , 严格防范相关方进行利益输送或者谋取不当利益 。
二、基金管理人应充分披露询价及发售信息
《发售指引》明确规定 , 基金管理人向两大交易所申请发售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 , 应提交发售申请、中国证监会准予基金注册的批文复印件、以及发售方案、相关法律文件等 。
其中发售方案包括询价日、募集期、拟募集份额数量、战略投资者名称及其拟认购份额数量、战略投资者认购方式、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网下投资者条件和范围、路演推介和网下询价安排、基金份额询价区间(若有)、定价方式、定价程序、配售原则、配售方式、向公众投资者发售份额数量、销售机构、认购方式、认购费用等内容 。
基础设施基金询价前 , 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披露询价公告、评估报告、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文件 。 认购价格确定后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发售公告中披露认购价格及其确定过程 。
点评:作为发售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主体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充分披露询价及发售相关文件及信息 。 同时 , 投资者也有知悉基础设施基金及其持有项目的基本情况、估值情况、所属市场和行业概况及发售方案等相关内容的权利 。 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可以使投资者平等地获得必要信息 , 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 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 降低和防范不规范发售行为的发生 。
三、以认购价格计算的项目价值高于评估价20%以上 , 应披露原因
《发售指引》要求基金管理人审慎合理确定认购价格 。 报价截止后 , 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应当根据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条件 , 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及其对应的拟认购份额 。
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后 ,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应当根据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 结合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的报价情况 , 确定认购价格 。
《发售指引》还对项目价值高于评估价一定比例的情况进行了针对性规定 。 具体而言 , 以认购价格计算的基础设施项目价值高于评估价20%以上的 ,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应当披露原因 , 以及各类网下投资者报价与上述评估价值的差异情况 , 并至少在基金公开募集日之前 5 个工作日 , 发布投资风险特别提示公告 。
点评:资产价值评估是基础设施基金产品定价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 对项目价值的合理评估是防范REITs市场风险的必要手段 。 针对REITs基础资产评估 , 当前基本以收益法评估为主 , 即根据已有收益或潜在收益的资产未来的收益求取其价值 。 当以认购价格计算的基础设施项目价值与评估价偏差较大时 , 意味着项目估值结果有失价值公允或者认购价格过高 , 需要警惕相关风险 , 坚决把好REITs市场价值风险第一关 。
四、鼓励六方面专业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参与战略配售
为明确战略投资者配售安排 , 《发售指引》规定了战略投资者的范围 。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应当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 前述主体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
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 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 , 具有较强资金实力 , 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