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谁死伤谁有理?不!广东这些案件中被告人被认定属正当防卫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采访人员 董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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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今天(9月3日)公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 对于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 , 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给出了较为明晰的认定标准 。
采访人员了解到 , 2019年以来 , 广东法院、检察院依法认定了一批正当防卫案件 , 一批被告人被认定无罪 , 有效地弘扬了社会正气!
对方先动手拉扯再推搡
她持美工刀反击被判无罪
张某 , 女 , 1989年出生 , 广东河源人 。
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一审认定 , 2017年5月11日上午9时许 , 张某因工作矛盾在番禺区出口处被雷某拦截并要求理论 。 期间 , 雷某动手推搡张某 , 张某挡开后即持美工刀划向雷某 , 双方继而纠缠扭打 , 张某多次持刀划向雷某致其额部、肩部、胸部等多处被划伤(伤情为轻伤二级) , 雷某则抬脚踢倒被告人张某 。
广州市番禺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 , 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张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2.3万余元 。
张某上诉称 , 雷某长期威胁、恐吓其 , 其心存恐惧 , 向单位领导反映后也没有得到解决 。 案发时其正常上班途中 , 却被雷某当众拦下挑衅殴打 , 其被动持刀反击 , 也未造成重大伤害 , 其行为是正当防卫 。 依法应宣告无罪并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广州中院二审查明:2017年5月左右 , 张某和雷某因琐事产生矛盾并争吵 , 期间雷某纠缠不休 , 张某一直回避并向其单位领导反映受到雷某威胁 , 但矛盾未得到解决 。 11日上午9时13分许 , 张某在番禺区出口处旁边准备使用共享单车去上班时 , 被在附近的雷某发现 , 雷某即上前拦住张某 。 两人短暂交谈后 , 雷某开始动手拉扯张某 , 在两次拉扯被张某挡开后 , 雷某即用力推搡张某 , 张某遂持已从背包掏出的美工刀划向雷某 , 双方扭打在一起 。 很快张某被踢倒在地 , 雷某准备再上前时 , 被路人过来拉开 , 张某起身后又被雷某踢一脚 。 随后双方被拉开 , 未再动手 。 9时15分许张某看见一辆警车过来 , 即上前招呼 。 后双方一直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 。
打斗中 , 雷某的额部、肩部、胸部等多处被划伤 , 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 , 张某的体表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 。 另查明 , 雷某受伤后当日即前往广东省中医院大学城分院门诊治疗 , 花去医疗费等共3.3万余元 。
关于上诉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问题 , 二审法院经查:
1、针对上诉人张某的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 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 , 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 。 案发前雷某已多次纠缠、威胁张某 。 现场视频显示 , 雷某在看见张某后即上前纠缠 , 短暂交流后即动手拉扯张某 , 被挡开后又拉扯 , 再被挡开后即加力用手去推搡张某 , 雷某有一个逐渐加力的过程 。 再接合证人冯某提到雷某说过的“你躲的过初一躲不过十五”“想和张某聊一聊 , 非要和张某说清楚”的证言 , 可以看出雷某纠缠张某的意志坚决 , 用暴力解决问题的意图明显 。 综上 , 雷某当天针对张某是一个主动纠缠、挑衅他人并伴随轻微人身侵害的行为 , 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 。
2、上诉人张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 。 针对雷某的多次威胁、纠缠 , 张某心中产生恐惧 , 并采取回避态度 , 期间还向其老师反映 , 希望能化解问题 , 但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 。 案发当天雷某主动上前纠缠时 , 张某内心确信雷某是要过来殴打其的 , 随后雷某实施拉扯、推搡 , 不让其去上班 , 无疑增强了其内心确认 , 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相对抗 。 虽然张某在交谈时就已经将刀具从背包里拿出来藏于身后 , 但其并未先动手 , 而是在雷某不断拉扯、用力推搡的情况下才被迫持刀反击 。 综上张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 。 张某随身携带刀具、且在打斗前没有明示的情节并不影响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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