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民日报刊文:重温邓小平两篇讲话的启示( 二 )

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 , 如果我们从一个比较的视角来看 , 甚至超过了一些联邦制国家的州的权力 。 香港特区享有极为广泛的行政管理权 , 涵盖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社会服务、社会治安、出入境管理等领域 。 此外 , 根据中央政府的授权 , 特别行政区还享有一定的对外事务权 。 其中财经方面的权力尤其重要 , 包括特区有自己的独立关税制度 , 特区税收不用上缴中央 , 有自己的独立的货币制度 , 港币可自由兑换 , 香港特区的土地虽然属于国家所有 , 但由特区政府管理 , 所有收益都用于特区自身 。

香港特区还享有极为广泛的立法权 , 可以依照基本法制定民事、刑事、商事和诉讼程序等各方面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 香港原有法律 , 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 , 除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 , 予以保留 。 特别行政区成立后 , 设立终审法院行使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 。 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 , 除因设立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 , 予以保留 。 原在香港实施的普通法及相关的司法原则和制度 , 包括独立审判原则、遵循先例原则、陪审制度原则等延续实行 。 特区法院审判案件时可参考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司法判例 , 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