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一部两度征求意见的规章草案: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禁令争议( 三 )


对于二稿中的修订工作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在其发布二稿时表示:“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 , 我局对《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 。 ”但对于新增“第三十二条”的原因 , 目前无论在今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中 , 还是在其他场合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并未就其作出解释 。
吕艳滨认为 , 从此次征求意见看 , “第三十二条”引发争议 , 公众无法通过征求意见稿草案判断立法者的考虑是什么 , 是因为立法者没有就新增设的条款向社会做出详细的说明 。 按理 , 征求意见除了发布草案条文外 , 还需要附上立法说明 , 其中必须对修改的内容、可能有争议的内容进行详细的阐释 。 事实上 , 一些重大的立法还应当配合征求意见 , 对条文进行深入解读 。
令包括谢华民在内的食品行业人士疑惑的是 , “第三十二条”拟禁止整个国内食品标识说“无”(少数物质成分除外) ,要求整个食品行业在成分(少数物质成分除外)介绍上只能说‘有’ , 作为制定规章的部门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是否有权做出这样的规定?从企业和消费者的角度 , 这一规定有没有可能涉及触犯他们的权利?
值得关注的是 , 本次征求意见稿中第三十一条规定:“鼓励标注低油、低盐、低糖或者无糖的提示语” 。
“按照起草部门的初衷 , 这样的鼓励性规定有利于民众健康 。 那么 , 标注‘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就有害于民众的健康了吗?如果未必 , 为何对这样的提示语 , 一类被鼓励 , 其余的却全部被严令禁止?”来自河北廊坊的一家面粉制品企业 , 对此表示困惑 。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 ,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 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 同时 , 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 , 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
根据《立法法》 ,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 , 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 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
上述企业倾向于认为 , 食品标注“不添加”“零添加” , 是商家的高质量承诺 , 本应受到鼓励 。 但这两项规定 , 在一定程度收回了企业表达品质的渠道 , 也即减损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
吕艳滨向经济观察报分析 , 从立法的角度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权力作出禁止某些表述的规定 。 依据在于: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第67-73条对食品等的标识、广告做了规定 , 基于上述规定 , 征求意见的规章进一步规定哪些信息必须披露哪些信息不应披露 , 应该说是有上位法依据的 , 也是对上位法规定的细化 , 不存在增加义务或者减损权利的问题 。
“这里应该考虑的是 , 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行业监管需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律、是否有助于在维护食品安全和维护行业健康发展之间达到最佳的平衡点 , 因此更多的是公共政策角度的考量问题 。 ”吕艳滨说 。
至于规章禁止表述“无添加”、“未使用转基因食品”等表述的规定出于什么目的 , 吕艳滨认为 , 立法者有必要做出进一步的说明 。
“这归根结底还是立法政策考量的问题 , 究竟立法者选择禁止标识的目的是什么 , 这个必须请其澄清和解释 。 ”吕艳滨说 , “规范标识的目的是希望经营者如实披露信息 , 指引消费者准确作出选择 , 其中当然要防止打擦边球 , 利用制度空白 , 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 那么就要衡量标识有和标识无哪个更有助于鼓励企业诚信经营 , 哪个更有助于方便消费者理性消费 。 或者进一步说 , 标识有或无 , 哪个更会加大或者减轻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成本和监管难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