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一部两度征求意见的规章草案: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禁令争议( 二 )


目前 , 标识“未添加”“零添加”以及“非转基因”的食品在市场上广泛存在 , 涉及的食品种类繁多 , 如调味料、饮料、面食、食用油、食盐等等 , 波及的企业数量同样巨大 。 “第三十二条”一旦落地 , 国内市场上相当数量的食品企业 , 将不得不对一些可能涉嫌“违法”的产品进行下架处理 , 亦或是重新调整原有产品的定位 。
因何新增“第三十二条”?为何该条款在第一稿中并未出现?
2020年7月27日 , 也即《征求意见稿》二稿发布之时 , 负责修订该规章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在当日发布的《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表示:“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 , 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 , 保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已于2019年11月21日至12月20日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 , 我局对《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 。 ”
在此之前 , 也即2020年2月20日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 。 根据这一说明 , 2019年11月21日至12月20日 , 该草案的第一稿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 征集意见期间共收到食品企业、相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2597条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这份说明中表示 , 对征集到的意见逐条梳理研究 , 采纳707条(含部分采纳409条) , 不采纳1890条 , 最终根据采纳的意见重点做了三方面的修改 。
不过 , 上述“三方面的修改” , 并未涉及引发讨论的“第三十二条” 。
争议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是一部典型的部门规章 。 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设区市的人民政府 , 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 , 为执行法律、法规 , 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国务院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制定、发布的规章 , 属于行政规章的一种 。
8月14日 , 经济观察报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获悉 , 尽管该《征求意见稿》一稿刊登在了司法部的官网 , 但按照程序 , 该规章并不需要交由司法部进行审查 , 而是在接下来交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完成审查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治国情调研室副主任吕艳滨向经济观察报介绍 , 对规章的审查、决定和公布 ,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四章、第五章做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
其中 , 对行政规章的审查维度很多 , 有实体方面的 , 如内容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 , 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 要符合核心价值观等 , 也有程序性的审查要求 , 如是否经过了征求意见等 , 包括合宪审查也是要做的 。
规章的审查是各部门自己内部审查 , 但事前要求公开征求意见 , 内部审查也会对是否采纳不同意见作出说明 , 出台后还需要报国务院备案审查 , 也就是报司法部备案审查 , 有违反上位法的也可以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
吕艳滨表示 , 一般来说 , 征求意见并没有限定次数 , 理论上最少一次 。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 法制机构可以将规章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 , 征求意见 , 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
“从条文看是否公开征集意见是有关部门自己决定 , 但实际上 , 所有规章草案都需要公开征集意见 。 至于征求几次 , 没有限定 。 理论上说 , 是否进行第二次征集 , 完全由立法者决定 。 一般情况下 , 对原有草案修改较多 , 一些新设的条款可能对社会影响较大的 , 会进行二次征求意见 。 ”吕艳滨说 。
此外 ,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 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 , 法制机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 , 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 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