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六 )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 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 , 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 , 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 ,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 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 ,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 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 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 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 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 , 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 , 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 , 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 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 ,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 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 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 , 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
第五十二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 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 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证券交易所等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及相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 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 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披露相关资料、信息 , 保证其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第五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 , 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 , 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监管规则 , 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及相关规定 , 完善鉴证程序 , 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 , 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 , 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 , 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 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
第五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 , 恪守职业道德 , 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监管规则 , 严格执行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 , 恰当选择评估方法 , 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 , 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 , 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 , 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