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四 )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 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同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 , 重大事项还应当包括: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 ,
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 ,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 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 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 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三十四条 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
证券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 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