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二 )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 , 以中文文本为准 。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 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 。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 , 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 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 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
第二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一条 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 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 。
公开发行证券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 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
第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
第十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 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 , 不能含有价格信息 , 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
第十四条 公开发行证券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 , 发生重要事项的 , 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部门书面说明 , 并经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部门同意后 , 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
第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 , 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 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 , 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 , 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 , 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 , 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 均应当披露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 , 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