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7月24日 , 证监会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是完善信息披露原则规定 。 新增了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则要求 , 完善公平披露原则 , 同时明确自愿披露原则的相关要求 , 进一步鼓励自愿披露 。
二是完善临时报告事项 。 按照新《证券法》对临时报告事项进行了完善 , 如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 ,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等事项纳入临时报告;对于同时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 , 增加债券临时披露事项 , 明确披露要求 。
三是进一步强调董监高等相关主体的责任 。 强化董事会在定期报告披露中的责任 , 明确要求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同时进一步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合义务 。
此外 , 此次修订按照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 对指定媒体披露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表述、法律责任等相关条文进行了调整 , 同时配合注册制对发行文件披露要求进行了完善、借鉴了科创板非交易时段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 制
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 ,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 但是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 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 , 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 , 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
第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平 , 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 不得误导投资者 ,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 , 应当披露 。 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 , 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 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 , 供社会公众查阅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采访人员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