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八 )


第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 扰乱证券市场;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传播媒介传播上市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 , 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
第六十八条 涉嫌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 , 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 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 , 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 情节严重的 ,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 , 涉嫌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 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
(二)及时 , 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 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 , 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 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月内 ,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 ,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 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 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 ,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第七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的规定 , 发行股票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 适用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注册的相关规定 。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2007 年 1 月 30日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