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七 )


第五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 ,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 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
第五十六条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 ,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
违反前两款规定 ,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 , 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 , 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 , 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 , 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 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 , 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 ,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责令公开说明;
(五)责令参加培训;
(六)责令定期报告;
(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八)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
(九)限制股东权利(如限制行使表决权等);
(十)责令暂停或者终止重组活动(或者责令暂停、停止收购活动);
(十一)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
第六十条 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 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 , 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罚款 。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 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处罚 。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 , 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 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处罚 。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 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 , 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处罚 。
第六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 或者指使上市公司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 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处罚 。
第六十五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 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将相关责任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 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
第六十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 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 , 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