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生活|北京一中院公司类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二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 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 , 损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 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 , 予以支持 。
典型意义: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主体转让股权的 , 应履行将转让事项通知并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等义务 。 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 , 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 , 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 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 , 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 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 , 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
因对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并非效力性规定 , 若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 , 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 , 法院不予支持 。 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 , 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 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
案例四、采用股权让与方式进行担保的 , 依法认定合法有效 。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 胡某为甲公司的股东 。 甲公司与乙信托公司之间存在3笔债权债务关系 , 涉及本金约3亿元 。 签署上述借款协议的同时 , 胡某与乙信托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 约定胡某同意将其持有的甲公司80%股权(880万元货币出资)转让给乙信托公司 , 该协议对于股权转让的价格没有约定 。 同年 , 甲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乙信托公司被登记为甲公司股东 。 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后 , 甲公司固定资产及人员仍由胡某进行日常管理 。 现胡某起诉请求确认胡某具有甲公司的股东资格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本案系以股权转让为名的股权让与担保 , 让与担保本身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 依法应当认定有效 , 故法院认定乙信托公司并非实际股东 , 胡某仍为乙信托公司的实际股东并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 。
《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71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 , 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 , 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 , 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 , 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 , 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 ,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 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 , 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 ,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 , 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 ”应认为 , 债务人通过将股权转让至债权人名下为债务提供担保的 , 成立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关系 , 合法有效 。 但由于股权权能的分离 , 在债权人与公司关系上 , 债权人仅享有财产性权利 , 不享有身份性权利;在债务人与公司关系上 , 债务人仅享有身份性权利 , 不享有财产性权利;在双方与公司外第三方关系上 , 需要根据第三方的具体请求指向 , 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权利义务合理分配 。
案例五、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 , 应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同意 。
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 甲公司系A公司的股东 。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借款协议》 , 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亿元 。 A公司与乙公司签署《担保合同》 , 承诺为甲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担保合同》上加盖有A公司公章 , A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亦签字确认 。 后甲公司未按时足额清偿债务 , 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 A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A公司主张《担保合同》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 应认定无效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A公司系为其股东甲公司提供的关联担保 , 根据现有证据 , 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对A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进行审查 , 乙公司存在过错 , 并非善意 , 因此《担保合同》无效 。 关于各方的责任分担 , 可按照《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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