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生活|北京一中院公司类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ZAKER生活|北京一中院公司类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北京一中院公司类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0-2019)
9月23日上午 , 北京一中院召开“专业审判规范公司治理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 , 发布了《北京一中院公司类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10-2019)》 , 总结梳理了十年间公司类纠纷案件的十大审理特点、十大审理难点、十大司法应对机制、十四个公司类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 并为公司参与各方提供了实用有效的风险防范提示与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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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公司类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员工基于股权激励计划无偿受让公司股权的 , 不应认定为赠与 。
基本案情:
兰某与方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 约定兰某自愿并无偿将其在甲公司1%股份转让给方某 。 后兰某通知方某因股份转让协议为赠与协议 , 其将撤销该协议 。 现方某起诉至法院 , 主张其受让股份是基于股权奖励的无偿受让 , 并非赠与 , 兰某无权撤销 , 请求确认方某与兰某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 , 且因兰某擅自将股份转让第三人 , 其应赔偿方某相应损失 。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注明“转让” , 同时对生效时间、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约定 , 并无任何“赠与”的表述 , 而且方某在与甲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乙公司任职 , 其主张基于股权奖励无偿受让股权具有事实基础 , 最终法院认定股份转让协议性质应为股权转让 , 并非赠与 。
典型意义:
《公司法》对股权转让是否需存在对价及对价的具体形式并未做出限制性规定 。 股权转让合同中的对价既可以是金钱 , 也可以是其他实物、服务或知识产权等 。 对于合同中约定无偿转让的 , 也应结合股权转让双方的协议文本、交易意图、交易背景等因素综合认定合同性质 , 不应直接认定为赠与合同 。
实践中普遍存在公司通过股权激励计划 , 由员工免费获得本公司或关联公司股权的情况 , 应认为 , 该计划的实质是通过给予员工除工资薪酬以外的报酬来换取员工服务 , 因此 , 不应认定为赠与 。
案例二、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赌协议 , 依法认定其效力 。
甲公司与周某、目标公司签署增资协议 , 约定:甲公司向目标公司增资1500万元 , 并约定若目标公司2016年净利润低于1500万元 , 则甲公司有权要求周某以现金方式向甲公司退还投资款及相应违约金 , 目标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 因目标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要求 , 甲公司起诉要求周某承担赔偿责任 , 目标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甲公司与周某、目标公司签署的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 合法有效 , 双方均应严格履行 , 目标公司未达到业绩承诺 , 周某应按约定履行补偿义务 , 因目标公司的保证亦已经公司股东会同意 , 故亦予以支持 。
典型意义:
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 , 又称估值调整协议 , 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 , 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 。 对赌协议不仅应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 还应遵循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 , 应依法认定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
案例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 , 应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
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 股东为B公司和甲某 。 2015年 , B公司与C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 约定B公司将其在A公司持有的80%股权转让给C公司 , 签署协议当天 , C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费 , 但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 甲某知晓该事项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 认为B公司未保障其优先购买权 , 请求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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