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业大事件|3年后公司上市不成让我赔钱,3年前我被投资人赶出公司( 三 )


大家搜索”经营权和对赌责任“ , 网上诸多法律工作者发表的论文 , 也阐述了无论协议有否约定 , 属于融资方的对赌人能够正常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是对赌履行的基础 。
但我的不幸在于:遇到了科发 , 这个机构明明知道对赌本质 , 却从一开始就处心积虑的套路创业者 , 在对赌协议的条文之中给我埋了雷!
什么雷呢?就是在对赌协议之中不明确签署对赌协议人的身份与权力 , 只写录个人的姓名 。
制造业大事件|3年后公司上市不成让我赔钱,3年前我被投资人赶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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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我划线圈出来的地方 , 都是坑!合同大多数地方都是甲乙双方的 , 却在最后一页特意改成个人名字)
(协议专门贴出来就是为了证明:这是对赌协议 , 而非借款协议 , 担保协议)
制造业大事件|3年后公司上市不成让我赔钱,3年前我被投资人赶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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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科发的逻辑就是:既然写了你个人的姓名 , 那么就是你个人和我们基金之间的“对赌” , 和你的身份关系 , 能不能参与目标企业的经营都没有关系……
按照浙江科发的逻辑 , 这根本就不是什么企业经营范畴的相关程序 , 这就是澳门赌场里的赌大小 , 买定离手以后就是“一翻两瞪眼” , 既不需要管骰子是不是你摇的 , 也不用管公司是不是你能去经营的 , 找你麻烦就对了!
浙江科发逻辑里的:对赌根本就不是“对赌“ , 而是赤裸裸的“赌博”!
很显然这样把“对赌“解释为类似赌博的法律意见是荒谬的 , 我的律师在递交给杭州中院的上诉状中的法律意见如下:
“如果郭建在被投资方剥夺了经营权后却依然要承担公司未上市带来的回购义务 , 这不符合法律基本的公平原则”
“签署对赌协议的目的是确保实现公司经营发展目标 , 对赌参与人是目标公司的关联方 , 能够参与公司经营发展 , 既是对赌协议生效、履行和产生法律效果的法理基础 , 又是其基本权利 。 ”
“对赌协议的实质是对赌公司的经营业绩 , 而公司的经营业绩目标的实现 , 是需要通过经营者的经营来实现的 , 上诉人“郭建”在签订对赌协议之初就被罢免总经理职务 , 随后即在被上诉人的同意下转让了所有的股权 , 被免掉了董事职务 , 完全被剥夺了经营管理权且被扫地出门三年之后 , 如果还要为两位被上诉人自身经营三年无法上市的结果“背黑锅” , 显然是不公平的 , 那这个已经不是“对赌” , 而是纯粹的“赌博”了 。 ”
我们坚信这样一个事实和法理都十分清晰的案件一定会得到法律公正的裁决 , 但让我感觉到遗憾的是:最终的结果却是一审败诉 。
于是 , 我就这样被3800万的债务砸中 , 自此拉开了我与科发陈晓锋的长期对峙以及催生了今天的这篇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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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所以选择把事情写出来 , 除开给我自己求一个公道之外 , 我还相信一点:这绝不是我郭建一个人的事情 , 这事关所有的投融资活动中的融资方 , 是否拥有能够经营公司这最基本的权利以及安全底线 。
如果一个被扫地出门的创业者还要为一家自己毫无关系的企业经营成绩兜底 , 那么所有的创业者都会陷入危机之中——通过“对赌协议” , 所有的风险 , 甚至投资方的道德风险 , 都被转嫁到了创业者个人身上!
这意味着某些没有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的投资方 , 在看到浙江科发以及陈晓锋如此操作之后 , 依然可以要求一个被他们完全剥夺了经营权的融资创业者回购股份 , 甚至可以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 , 他们可能就会立刻放下所有的顾忌和伪装 , 利用资本的优势地位 , 变成野蛮人 , 随意玩弄创业者 , 更换经营团队 , 为满足自己的利益更改公司业务 , 甚至变卖公司资产 , 将公司变成空壳 , 又或者自己上马做业务 , 经营成功则飞黄腾达 , 经营失败则由傻瓜创业者来兜底 , 而投资人呢 , 无论他怎么搞 , 都稳赚不赔!出现这样一种情况 , 那还有健康正常的投融资环境吗?这还是正常的社会和经济次序吗?我们融资方对赌人的基本的安全和公平还能得到保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