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学“五五断更节”:网络文学产业将因此改变吗?( 四 )


至于改编权 , 究竟是作者改编 , 委托别人改编 , 还是委托平台改编 , 在合同当中都需要有明确的约定 。 在一般情况下 , 平台跟作者都要签订一个总的合同 , 就是我们所说的著作权转让合同 。 然后至于影视剧或者其他作品形式的改编 , 能产生较大经济收益的行为 , 往往还会签署单独的合同或补充协议 , 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怎么行使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 如果没有事先约定 , 平台对作品的修改、改编、演绎 , 甚至仅仅利用作者在市场形成的知名的署名、已有作品的人物名称 , 进行与作者作品内容毫无关系的改编、演绎 , 都是不被允许的 。
作家与平台之间的关系需要得到相互间的理解 。 从网络文学的健康发展和各自的收益来说 , 双方都要基于平等协商的原则 。 我们需要承认的是 , 通过著作权转让合同 , 网络文学平台把网文作家的一些经济权利或者财产权掌握在平台手中 , 这么做有利于平台的进一步运营 。 这既是现实 , 也是合理的商业运作手段 。 但是 , 平台不能大包大揽 , 剥夺了作者的署名权等人身权 , 这种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条款就没有法律效力了 。
***:在这个时间点上 ,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也在征求公众意见 。 你怎么看待不少网文作家呼吁共同提交草案的修改意见的行为?网文作家还可以采取哪些维权方式?
网络文学“五五断更节”:网络文学产业将因此改变吗?
本文插图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 资料来自人大网 。
张洪波:这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在全国人大网上公布 , 公开征求意见是在6月13号之前截止 , 我们也在组织专家组织会员商量 , 也会去一些平台和机构调研 , 了解大家的这种诉求 。
部分网文作家特别关心著作权法的第十七条(关于委托作品的版权归属) , 我觉得这是多虑的 。 就如之前所说 , 网文作家与平台签订的合同并不是委托关系 , 即使平台试图使用单方面的措辞进行解释 , 也没有法律效力 。 网文作家不用担心某些平台会利用此点钻规则的空子 。 我们欢迎网文作者分别或有组织地对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 尤其是网文在网络新媒体被转载、被传统报刊转载、被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 被侵权盗版等方面提出专业的、建设性意见 , 选入教科书或其他图书 , 如何更有效保障网文作者的合法权益 , 需要顶层设计 , 这对维护自身的权益和行业发展会有帮助 。
我也想就此机会进行呼吁 , 希望相关的团体或机构 , 比如中国作协下属的网络文学工作委员会 , 地方作协下属的网络文学协会等等 , 可以借此机会组织起来 , 帮助网文作者维权 , 规范有关合同 。 就中国而言 , 电视剧的编剧有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 , 就国外而言 , 美国有编剧公会 , 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和行业发展 , 代表网文作者的平台、有关团体可以有组织地、很专业地与制片人协会谈判 , 与影视公司谈判 , 甚至包括与政府财税部门谈判减免税收的问题 。 从目前来看 , 相比于其他类型的文字工作者 , 代表网文作者的机构团体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
3 对话匿名律师(多年从事版权起诉案件) 签订“霸王条款” , 还是利益平衡的问题***:就目前网络上曝出的合同细则来看 , 阅文集团与网文作者签订的合同 , 在法律上存在哪些问题或漏洞?在法院受理中 , 类似案例一般是如何进行判决的?
律师:首先 , 不管是著作权相关合同 , 还是普通的民事合同 , 都需要在合同中对约定的事项做具体、明晰的表述 , 以达到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意 。 就目前的信息来看 , 阅文集团提供的合同可能是一种框架性协议 , 概括性的规定 , 就其运营实际来说 , 也很难做到针对特定作品做详细的权利归属约定 , 所以 , 大概率是和作者约定一个概括性的权利约定 , 但是这类约定当遇到实际问题时 , 就存在双方实际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况、不认同等情况 , 也涉及所谓“格式条款”“霸王条款”等因素 , 因此 , 很容易发生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