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学“五五断更节”:网络文学产业将因此改变吗?( 三 )


“聘请”之类的措辞可能是阅文集团自己单方面对法律的解读 , 但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 因为法律的解释权只归立法者所有 。
延伸阅读·版权简史
网络文学“五五断更节”:网络文学产业将因此改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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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的起源》作者: [美] 马克·罗斯译者: 杨明 版本: 商务印书馆 2018年1月
***:如今爆出的合同中被认为存在不少“霸王条款” , 比如“作者创作的书 , 直到作者死后50年 , 版权都归阅文所有” , “阅文有权运营乙方的各种社交账号” , “如果作品被侵权 , 平台不承担相应的维权义务”等等 。 这些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张洪波:首先 , 我们需要注意***络文学发展环境下的客观事实 。 中国的网络文学发展到现在 , 一直是民营资本来运作的 , 相关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没有参与和主导 。 因此 , 网文平台从本质上来说会采取商业化的操作 , 而网文作家相对于平台而言是弱势的 。 网文平台拥有的资金、技术和运营方面的优势 , 是任何一个网文作者自己所不具备的 , 这一点平台的优势和作用是不能被抹杀的 。
即便如此 , 依照《民法总则》的精神 , 合同内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 民事主体(网文平台与作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是平等的 , 而且应当是网文作者真实的意思表示 。
按照现行的著作权法的规定来讲 , 作者的财产权保护期 , 是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 。 因此这个条款也被一些网友称为“卖身契” 。 著作权法没有对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期限没有限制 , 这条款看起来是符合法律法规的 , 但从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益角度来说 , 我觉得它不尽合理 。 一般来说 , 任何一个使用者或者平台都不会跟作者签订这种没有时间限期的转让合同 。 因为这不符合《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 。 我认为 , 这种合同应该是有期限的 。 实践中 , 一些网文作者退出原来的平台 , 结束与原来“东家”的合作 , “改弦易张”的情况也不在少数 。 我建议 , 平台与作者的合同应该严谨、细致、语言规范 , 应该明确约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 对双方都有所限制 。
此外 , 我们也注意到被曝出的合同中还有其他几种形式的“霸王条款” 。 如果民事主体利用对方的弱势 , 在这种情况下订立合同 , 可能会符合《民法总则》所说的显示公平的情况 。 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即使当初得到了作者的同意 , 也是可以撤销的 。
举例来说 , 在***络文学发展的初期 , 当年的盛大文学与网文作家也就格式合同产生了争议 , 当时作者能获得的分成比例非常低 , 似乎是平台拿七成 , 作者只有三成 。 最后经过相关部门介入 , 分成比例定为了现在作为惯例的五五分成 。 所以 , 合同是否有效一方面要看法律规定的最基本的必备条件 , 另一方面也要看合同内容本身是否符合民法总则确定的公平原则等 。
***:现在很多网络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影视剧、动漫、游戏、短视频等各种形式的视听作品 。 平台在获得作品的改编权之后 , 往往忽略提及改编作品的原作者 。 不少网文作家就此提出呼吁 , 希望原作者可以获得改编作品的署名权 。 这样的要求是否拥有法律依据?
张洪波: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 , 著作权的转让只能是财产权 , 也就是经济权利 , 经济权利是可以被转让的 。 与之相比 , 署名权属于人身权即精神权利 , 人身权是不可以被转让的 。 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 , 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 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 , 怎么署名 , 署什么名 , 封面、扉页、版权页等署名的方式、位置等 。 即使网络文学作品被改编成任何形式 , 原作者仍然拥有署名权 。
与署名权一样 , 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也属于人身权 , 不可以被转让 。 但作者如果没有时间修改 , 可以委托、许可平台或他人进行修改 , 行使修改权 , 可以约定修改后的作品应该得到作者的许可 , 也可以不做这样的约定 , 这种情况也是被允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