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学“五五断更节”:网络文学产业将因此改变吗?(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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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五五断更节”:网络文学产业将因此改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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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文学引渡》作者:邵燕君 版本: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5年12月
现在这些年 , 阅文和起点团队也在不断地想办法发展这个粉丝经济 , 包括各种作家制度还有评论机制等等 , 还有最近他们推出的新书推荐机制 , 这些都非常有原创性 , 而且是中国土生土长的一套机制 。
这样的一套机制 , 它非常有利的推动了网络文学健康的、不断壮大的、同时又是一个尊重各种风格和兴趣的一套机制 , 我觉得是一套非常合理的机制 。 而且我觉得现在因为形成了这样一个土壤 , 它是可以深化发展 , 不断更新的 。 因为它持续将读者变成作者 。 这是一套非常健康的机制 。 我们在刚刚做的研究综述里也谈到了 , 网络文学能够在今天闯到这一关 , 恰恰是由于它非常深厚的粉丝经济 。 这个业界生态恰恰是以付费机制为核心的 。
***:有观点认为 , 免费阅读将会是网络文学转型的新趋势 , 你对此怎么看 。
邵燕君:现在可能是有免费阅读的冲击 , 我不是很看好 。 我还是挺反对抛弃中国原有基础的大资本的冲击的 。 挺可惜的是 , 原来反反复复在作者、经营者、读者之间的磨合博弈的过程中而形成的复杂的生态 , 现在被一种相对简单粗暴的资本模式给冲击了 , 那我觉得对***络文学的发展是很伤害的 , 是很不利的 。
网络文学“五五断更节”:网络文学产业将因此改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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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上一位网友关于“断更节”的诉求、声援 , 来自微博截图 。 阅文集团对此澄清 , 称“全面免费不现实” 。
2 对话张洪波(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 创作者与平台 , 不是劳务关系***:签订一些合同条款是网络文学平台与网文作者之间常见的合作方式 。 在你看来 , 签约后的两者在法律上存在怎样的关系?
张洪波:我没有看到这类合同的完整内容 。 仅就目前网络爆料的信息来看 , 如果内容属实 , 网文作者与网文平台并不存在劳务关系 , 而是建立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 。
著作权法规定 , 合同分为两种类型 , 一种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 一种是著作权转让合同 。 从我们了解的情况来看 , 阅文集团与网文作家之间的合同应该属于著作权转让合同 。 著作权转让合同的成立有一些必备条件和条款 , 比如必须是书面合同 。 现在网络上一些作家曝出的是电子合同或电子签名 , 这就不符合现行著作权法第25条的规定 。
就合同条款内容而言 , 有效的著作权转让合同除了需要注明作品名称 , 转让的具体权利的种类 , 还要包括转让的价金 , 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对价 。 合同内也要有交付转让价金的时间、日期和方式 , 包括违约责任 。 如果有些条款不具备以上的必备条件 , 可能就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 此外 , 平台与作者签订的著作权归属、运营以及收益分成的合同内容 , 必须符合《民法总则》《合同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阅文集团在合同中使用“聘请”这个术语来描述平台与作者的关系 , 也受到不少网文作家的质疑 。 那么 , 两者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形式的委托关系?
张洪波:就目前来看 , 无论是“聘请”还是“邀请” , 在阅文集团与作者的法律关系上 , 这种措辞是阅文集团单方面的说法 , 并不符合社会了解的事实 。 两者应该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法律关系 , 而不是劳务关系、更不是委托关系 。 他们之间的合同应该主要受著作权法调整 。
假设阅文集团发出邀请 , 或委托具体的网文作者来创作具体的作品 , 完成具体的项目 , 并在创作方向上提供了思路、资金、技术等基础条件 , 网文作者愿意承担或参与 。 此时 , 受委托的作品版权可以通过委托合同约定归平台 , 并且平台为此支付价金、对价 。 但就双方的实践来看 , 平台与整体网文作者两者之间并不存在这样的委托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