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陈佳臻:元朝统一前六部设置考( 四 )
至元五年五月以后 , 四部又改为左、右三部 。 至元五年七月为设立监察系统而颁布的《设立宪台格例》载:“诸诉讼人等 , 先从本管官司陈告 。 如有冤抑 , 民户经左、右部 , 军户经枢密院 , 钱谷经制国用使司 。 ”《设立宪台格例》为国家发布的御史台建立之条画 , 具有权威性 。 由此看来 , 到至元五年七月的时候 , 左、右三部建置就已经恢复了 , 离上述五月份仅差一个多月 。 此外 , 《元典章》中也有大量以右三部名义和少量以兵刑部名义处理的案例 。
值得注意的是 , 至元元年到七年 , 特别是在实行左、右三部建置的时间内 , 偶尔也可见到关于六部官员的某些记载 , 如《元史》载 , 至元五年正月 , “复遣北京路总管于也孙脱、礼部郎中孟甲持诏往谕(高丽)”;至元五年九月 , “命兵部侍郎黑的、礼部侍郎殷弘赍国书复使日本”等 。 但这些记载并不能作为存在六部建置的证据 。 与中统时期一样 , 这些所谓的六部官员多是一种借职 。 胡祗遹在《重修羑里文王庙记》中的落款是“至元六年夏十有二日 , 太常博士、借注户部员外郎兼应奉翰林文字 , 武安胡祗遹记” 。 这一落款为胡祗遹本人亲撰 , 清晰地表明他认识到自己的“户部员外郎”只是借注官 , 并非实际任职 。 这与前述张耕、赵炳的情况可以相呼应 , 张、赵二人的吏部尚书、刑部侍郎当也是借注官称 , 并非实任 。 由此可见 , 在这段时间内出现的六部官 , 仍只是一种借注、借职的官称 。
2.至元七年以后刑部名称的变化
正式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完整形式呈现的六部体系 , 到至元七年始现 。 至元七年正月 , 设立尚书省 , “始列六部” 。 《元史·百官志》中的六部条文均记载了这次变化 , 如刑部条记载称 , 至元“七年 , 始别置刑部” 。 至此 , 元廷才第一次实行了严格意义上的六部体系 。 值得注意的是 , 尽管是年尚书省成立 , 尚书六部也已建立 , 但相当多的证据表明 , 原先的中书省左、右三部建置仍然得到保留 , 只不过其权力随着中书省的式微而受到极大的压缩 。
最直接的证据来自《元典章》中的记载 。 其中“强奸幼女处死”案载:“至元七年闰十一月内尚书省:右三部呈:顺德路归问到陈赛哥强奸田泽女田菊花罪犯 , 拟合处死 。 (据下文 , 疑有脱漏)移准中书省咨:九月初七日闻奏过 , 奉圣旨:依着您的言语行者 。 钦此 。 据京兆路白水县王解愁 , 至元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 强奸郭晚驴定婚妻李道道年九岁……取到本县官吏人等招伏 , 送户(刑)部拟呈 。 照得先奉省札:陈赛哥强奸幼女田菊花 , 合行处死……据已断王解愁 , 即系一体 , 合行处死 。 ”这则判例显示 , 至元七年建立尚书六部后 , 原先中书省的左、右三部仍不止一次地出现在案例中 , 而且从行文格式看 , 尚书六部与左、右三部是同时存在的 。 该案称 , 右三部向中书省呈交陈赛哥强奸案的处理结果 , 中书省于至元七年九月初七日将这一处理结果上奏皇帝裁定 , 获得允准 。 尚书省于同年闰十一月将此处理结果交给其下属刑部 , 以处理王解愁强奸案 。 只有这样 , 其案件叙述方合逻辑 , 否则 , 其中书省下有六部 , 而尚书省下却有左、右三部 , 大违他载 。
类似的指明至元七年之后仍有中书右三部处理的相关案件 , 还可从《元典章》“捕杀人贼同强盗罪赏”、“鞍辔靴箭休用金”、“开元路打捕不禁弓箭”、“年限女婿不入军籍”、“假告事故俸例”等判例中见到 。 如“开元路打捕不禁弓箭”案中有“至元七年六月 , 尚书省准中书省咨:据右三部呈”的说法 , 表明到至元七年六月时 , 尚书省准中书省的咨文中仍有右三部向中书省递交的呈文;又如“假告事故俸例”案中有“至元九年正月 , 中书左三部承奉中书省札付:据户部呈:奉尚书省札付:钦奉圣旨节文”的说法 , 表明在至元九年(1272年)正月时 , 中书省的左三部遵照奉行中书省所发出的札付中有尚书省户部呈与尚书省的呈文 , 而尚书省又将之转咨中书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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