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陈佳臻:元朝统一前六部设置考( 三 )
二、至元元年到十三年六部设置考
1.至元元年到七年刑部名称的变化
中统年间的左、右三部建置一直延续到至元元年 。 据《元史·百官志》载 , 右三部于“至元元年 , 析置工部 , 而兵刑仍为一部” 。 而从《元史》记载的是年八月“诏新立条格:省并州县 , 定官吏员数 , 分品从官职 , 给棒禄 , 颁公田 , 计月日以考殿最”看 , 至元元年八月只是敲定了析分左、右三部的政策 。 又据《元史·世祖纪》记载 , 至元二年二月“癸亥 , 并六部为四 , 以麦术丁为吏礼部尚书 , 马亨户部尚书 , 严忠范兵刑部尚书 , 别鲁丁工部尚书” 。 可见 , 《元史·百官志》对此次左、右三部析分时间的记载不是非常准确 , 至少从本纪部分看 , 其真正落实析分的时间是在至元二年(1265年) 。
这次“六部体系”变化的原因 , 与此前左、右三部的工作经验有关 。 随着中统年间阿里不哥争夺皇位和李璮叛乱等内部矛盾的解决 , 忽必烈建立起的政权初步稳定下来 , 日常行政和国家管理工作逐渐成为新政权关注的重点 。 在这种情况下 , 原先简单的中书省——左、右三部建置和分工显然不能满足国家管理的需要 。 后来任户部尚书的马亨 , 早在中统四年就曾指出:“六曹之职分理万机 , 今止设左右二部 , 事何由办?”可见 , 到了中统四年 , 左、右三部就已无法满足朝廷处理日趋烦琐复杂的政务需求 , 因此马亨才有此质疑 。 这个意见受到忽必烈的重视 , “有旨:‘卿比安在 , 胡不早言’”?
然而此次调整虽然析分了左、右三部 , 但仍未完全回归到六部体系 , 而是采行了吏礼、户、兵刑、工四部模式 。 王恽《乌台笔补》中收有《论六部职掌繁简事状》 。 此状大约写于至元五年(1268年)以后王恽充任监察御史期间 , 讨论了四部模式建立的原因:“伏见朝廷设立六部 , 其官吏品秩相同而职掌繁简有异 。 如礼、兵二部 , 礼以祭祀为大而有太常寺 , 兵以军旅为重而有枢密院 。 今者钱谷造作一切等事 , 尽归户、工 , 至甚繁剧 , 若曹务不有所分 , 则缓急难于办集 。 ”由此可见 , 在一开始的设置中 , 六部中的礼、兵二部没有什么实际权力 , 其大多数职权为太常寺和枢密院所分 , 而户、工二部则因经营钱谷、营缮等事务而繁剧 , 与礼、兵二部形成鲜明对比 。 据此 , 忽必烈就把礼、兵二部与事务繁忙程度居中的吏、刑二部合为吏礼、兵刑部 , 以降低行政成本 。
此四部体系大约实行了一年多 , 就于至元三年(1266年)重新改回到左、右三部建置 。 《元史·百官志》之刑、兵、工三部都记载了此次改革:“(至元)三年 , 复为右三部 。 ”《元史·马亨传》载 , 马亨于“至元三年 , 进嘉议大夫、左三部尚书” 。 《元史·李德辉传》载 , 李德辉在“(至元)五年 , 征为右三部尚书” 。 《元典章》中“因奸谋杀本夫”和“男妇执谋翁奸”两案的案发时间在至元三年以后 , 处理案件的部门皆为右三部 。 以上记载可相互印证 。
不过 , 随着国家事繁 , 官制由繁而简显然不适宜统治需要 , 故此次左、右三部建置维持的时间并不长 。 至元五年 , 左、右三部又改为四部体系 。 从《元史·百官志》看 , 这次四部体系的变化 , 礼、刑、工三部条文中皆未见记载 , 仅在吏、户、兵三部条文中有记载 , 如兵部条下记云 , “(至元)五年 , 复为兵刑部” 。 除了《元史·百官志》外 , 《元典章》中一则时间相对确定的记载亦可证明至元五年曾有过短暂的四部体系设置 。 其文曰:“至元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 兵刑部据益都路申:‘捉到贼人单二 , 于高密县牢内劫取贼人武二在逃 , 将禁子打伤罪犯 。 ’法司拟徒五年 。 部拟九十七下 。 省准 , 断讫 。 ”根据记载 , 此则案例的申文时间是至元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 受理部门是兵刑部 。 这些皆说明在至元五年确曾短暂地设立过四部 , 只是因为时间过短 , 故可见的记载十分稀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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