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界】抢救无效!广西护士出诊被刺身亡……( 二 )


【医学界】抢救无效!广西护士出诊被刺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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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进明是一名文体活动积极分子 , 图为黄进明(前排中)在单位春节晚会上与同事一起表演节目
【医学界】抢救无效!广西护士出诊被刺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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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 , 黄进明(右三)被评为来宾市第二人民医院优秀护士
精神病患照护缺位 , 医护成最直接受害者
根据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2018年5月25日公布的数据 , 截至2017年底 , 全国精神障碍患者达2.4亿人 , 总患病率高达17.5%;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超过1600万人 , 发病率超过1% , 这一数据仍在增长 。
但与不断增长的患者数量相对应的是我国目前精神病患者管理机制仍不完善 , 个别精神病患者对社会存在重大威胁 , 却像普通人一样行动自由 。 此外 , 不少精神病患者经过治疗后 , 仍然需要长期的、持续与稳定的心理社会康复 , 这需要社会、家庭、医院、医护共同努力 。
由于社会照护的缺位 , 医护人员极易成为最直接的受害者:
2015年9月 ,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某位住院患者打伤医生 , 患者曾有精神病史;2016年5月 , 广东省人民医院口腔科主任医师陈仲伟被患者尾随回家 , 身中30多刀 , 不幸身亡 , 该患者曾经患有精神病史;2017年7月 , 江西南昌安义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发生伤医事件 , 此名伤医男子也患有精神病……
精神病患者伤医怎么处理?
由于本案嫌犯曾有精神病史 , 如何定罪 , 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
目前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即“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 无论什么性质的精神病人犯罪 , 都必须经法定的鉴定程序鉴定 , 从而确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
精神病人经鉴定 , 实施犯罪行为时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 , 不承担刑事责任 。
精神病人经鉴定 , 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部分行为能力的 , 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精神病人经鉴定 , 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 , 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精神病史不是法定的量刑情节 。
《刑法》第18条还对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规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 不负刑事责任 , 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 , 由政府强制医疗 。
因此 , 精神病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 要视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结果而定 。
4月25日 , “忻城县公安局”官方微信凌晨发布警情通报称 , 经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刘某顺进行鉴定 , 结论为刘某顺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忻城县公安局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顺刑事拘留 。 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本文综合自健康时报、柳州晚报、南国今报、来宾日报 。
整理:子不语
校对:臧恒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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