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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文-
02 反法第2条与第12条的适用
最高法在竞争法必读案例“海带配额”不正当竞争案((2009)民申字第1065号)中指出,反法第2条适用的要件之一是法律未对涉案竞争行为作出特别规定 。快手诉去水印类app系列案件中,原告起诉时已经明确主张被告开发运营涉案app、破坏快手水印的行为违反了反法第12条第2款第4项,因此法院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予以评述 。
如何理解反法第12条的调整范围快手诉去水印类app系列案件中,有被告答辩称未侵入原告产品或服务,因此不适用反法第12条 。
法院认为只要被诉侵权人利用了技术手段,且实际造成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遭受妨碍或破坏的后果,即使无证据证明其侵入其他经营者产品或服务,其行为也受第12条调整 。
法院的理解是:

  • 不是只有“侵入”其他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才落入反法第12条的“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实施妨碍或破坏行为”;
  • 在严格适用反法一般条款(即第2条)的情况下,应当在更广泛的意义上理解第12条的调整范围 。
具体到本案,在案证据显示“涉案app是通过技术手段去除水印”,法院认为被告行为因符合如下条件,可受反法第12条第2款第4项的调整:
  • 第一,利用技术手段实施被诉行为;
  • 第二,该种行为违背其他经营者意愿并导致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无法正常运行;
  • 第三,被诉行为因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且不具有提升社会整体福利等正当理由而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
反法第12条第2款第4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其他方式,实施除流量劫持、干扰行为、恶意不兼容之外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
问题一: 法院为什么会认定“被诉行为会导致快手app这一产品无法正常运行”?
法院认为从以下角度看,涉案App必然妨碍快手App的正常运行 。
  • “添加水印”在标识快手服务提供者身份的同时,也起到了留存用户和吸引流量的功能;
  • “去水印”不但割裂了“快手视频”与其生成平台“快手app”之间的关系,也割裂了“快手视频”与“其作者”之间的关系;
  • 这种割裂会影响快手为用户提供具有署名意义的水印自动生成服务 。
之前我们写微博诉粉丝追星类app案例时,分析过微博的举证方式,比如:
  • “超级星饭团”案,微博为了证明被告没有合法数据来源,除了提交常规证据,还提交了和华谊兄弟等案外人签订的明星独家签约账号相关的协议;
  • “饭友”案,微博主张对2400多个明星微博账号数据享有权益,但只对其中的92个账号进行了公证取证,法院最后也只支持了原告对这92个账号主张的权利 。
总体来说,微博的举证方式可以直观展示被诉行为对其产品和服务运营的影响,粉丝追星类app可能会分流走微博app用户也容易理解 。
回到本案,在一般认知中,剪辑工具和短视频平台虽然会有用户群体重合,但其产品和服务聚焦的领域不同、用户使用其产品和服务的目的不同,不是直接竞争的关系 。
原告的主张和证据不涉及视频剪辑类工具或服务;被告方开发和运营的产品属于“视频剪辑类软件”,功能上不是只有“去水印”,技术上也未采用侵入、破坏目标程序等方式;能够实现“视频去水印”功能的软件也不是只有这类app 。
这种情况下,对于“剪辑工具”、用户使用“剪辑工具中的某一项功能”为何必然妨碍快手app正常运行,其实不是很容易理解 。不过这可能是因为我们看不到具体的证据内容 。
问题二:法院判断“被诉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标准是什么?
以下结合大众点评诉百度等不正当竞争案进行理解 。
03 商业道德
反法中的“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道德规则的法律化,在反法中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某一特定领域中的商业道德”,即具有普遍性、公认性和抽象性的标准 。比如,由同一行业市场经营者共同参与制定的行业协会行为准则等 。之前我们写过的搜索引擎行业的自律公约就是这种情况 。
当个案落入尚未形成“商业道德标准”的新兴领域时,就需要在个案中具像化相关商业道德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