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业主补交钱后能使用加装电梯吗?广州中院:八旬老人虽事前反对事后反悔,但付款后有权搭乘
导读
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方便高楼层居民,但低楼层居民反对的声音同样不少 。若业主事前未出资增设电梯,却在电梯建成后申请补交费用进行使用,法院是否会予以支持?近期,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八旬老人在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后申请补交出资使用的案件,法院认为案涉电梯属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老人使用该电梯无须由业主共同决定,但需以交纳集资款为前提,故判决该老人在补交集资款后有权使用电梯 。该判决明晰了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物权归属及使用条件,同时也有利于弘扬和谐友爱、尊老爱老、邻里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文章插图
图为本案二审庭审现场 。
缘起:旧楼加装电梯 老人持异议未出资
业主郭某已80岁高龄,居住于广州市荔湾区一栋9层住宅内 。因该住宅年代久远且未配备电梯,居民上下楼较为不便,该楼业主于2017年至2018年间共商加装电梯事宜 。
经多次协商,该幢住宅内的业主谢某等32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并就电梯加装的工程方案和费用分摊、补偿方案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依据筹资方案,郭某作为三楼业主应支付10077元集资款,但郭某因持异议未实际参与出资 。
2018年6月,电梯集资完成,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施工单位依照设计方案加装电梯 。一年后,电梯完工并交付使用,前期参与筹资的业主通过刷电梯卡的形式使用该电梯 。
纠纷:申请乘用电梯遭拒 老人无奈诉至法院
郭某因居住在三楼,且已80岁高龄,步行上下楼梯有诸多不便,因此,在加建电梯投入使用后,郭某提出希望在补缴集资款后使用电梯,但谢某等32户业主认为郭某前期对加装电梯持有异议,导致加装电梯工程延误,反对郭某使用电梯 。
郭某遂诉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在按已有加装电梯集资方案支付10077元的费用后,拥有对新建电梯与32户业主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
庭审中,谢某等32户业主表示,除10077元集资款外,郭某还需额外支付8000元作为电梯施工延误的滞纳金,并承担其在本次诉讼中产生的25000元律师费,他们才同意郭某使用电梯 。郭某则表示仅同意支付集资款 。
判决:老人用梯确有需 付款后就可搭乘
荔湾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电梯在使用属性上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郭某与其他业主对其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且郭某使用案涉电梯并不属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不会导致该住宅其他业主使用电梯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故无须经该住宅多数业主同意 。但依据公平原则,要使用电梯的前提是交纳集资款,故法院判决由郭某支付增设电梯集资款10077元后,由该住宅业主代表向郭某提供电梯卡供其搭乘电梯使用 。
一审判决后,谢某等32户业主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裁判解析
增设电梯系共有 同楼业主享有使用权
本案纠纷缘于同楼住户拒绝郭某在补交集资款后使用电梯 。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郭某是否需经案涉住宅多数业主同意才享有电梯的使用权 。对此,应从案涉电梯的物权归属及权利行使条件进行分析,兼以权衡考虑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作出判决 。
首先,从案涉电梯的物权归属及权利内容上来看,我国法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本案中,该住宅的居民在使用案涉电梯出行时将不可避免地使用该栋住宅的公共部分,案涉电梯属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同楼业主对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但是,与传统意义上的、与大楼同时兴建的电梯不同,目前各业主的权属证中并不包含该加建电梯的梯间面积,即该电梯的共有物权仍未体现 。因此,本案中应理解为业主对案涉电梯仅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其次,从物权行使的程序性条件来看,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涉及建筑物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时,如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即参与表决及同意业主的人数比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郭某使用案涉电梯明显并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且并不会导致该住宅其他住户或业主使用电梯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故其使用电梯无需经案涉住宅多数业主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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