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概念辨析 居家养老概念

本文对居家养老概念的不同认知角度进行了梳理,并从老年人的居住场所和养老服务来源两个角度对居家养老、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进行了有效区分 。在此基础上,深入剖析了居家养老四个方面的鲜明特征,即居家养老适用对象的广泛性、地位的基础性、服务需求的多样性和服务提供主体的多元性,这为认识居家养老的内涵提供了新的视角 。
作为一种有效的养老方式,居家养老在整个养老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居家养老也因此成为政府、学界关注的焦点 。综览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学者们对居家养老内涵的认识仍是见仁见智,因此亟需对这一概念进行厘清与界定,以期能够为理论研究者和实际工作者提供参考,也为推进居家养老工作提供借鉴 。
一、既有文献对“居家养老”的界定
目前,学者们对“居家养老”内涵的认识,主要基于以下三种视角:
1、经济社会发展的视角
这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基础决定论,即认为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形式的养老方式,二者一一对应,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养老方式也随之发生变迁 。如张卫东(2000)认为,“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生产方式决定相应的养老方式”,家庭养老和农业社会(以自然经济为主)相适应,“养儿防老”、“反哺模式”等观念是这种方式的典型体现;社会养老为主的养老方式与工业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和社会财富异常丰裕)相适应,介于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之间的居家养老模式和中国目前二元经济并存(传统农业和现代化工业并存)相适应,居家养老是“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优势功能的互补结合”;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养老方式的变化,是一种社会进步的现象,由家庭养老过渡到社会养老,是普遍规律”(袁缉辉,1995) 。这方面,张文范(1998)也认为,“居家养老是养老机制的转变,是传统家庭养老的历史延伸”; “居家养老”的提出是人们思想认识上的一次飞跃,居家养老不与家庭养老、机构养老等养老形式并列,是“一种新的养老模式的总称”(陈大亚,1998) 。丁建定(2013)就目前对居家养老存在的认知误区做了澄清,认为居家养老“源于工业化,其基本支持系统为社会关系,责任主体与支撑单位包括家庭、社会与政府 。”,而传统的家庭养老则适应于农业社会,从家庭养老转变为居家养老,“既是工业化与城市化所使然,也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家庭核心化的必然 。”
2、养老场所的视角
这种观点认为,养老方式决定于老年人养老的地点,即在什么地方养老就称之为什么养老方式 。如袁辑辉(1996)认为,居家养老(或家庭养老)和入院养老就是一对从养老场所划分的概念;在谈及有人将居家养老和家庭养老内涵混同时,杨宗传(2000)指出,居家养老“是指老年人养老的居住方式是在自己的家庭,而不是集中居住在各养老机构,即讲的是居住方式问题”,是指“老年人长期居住的熟悉社区及附近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向老年人提供的医护、家政、餐饮、旅游、娱乐、精神慰藉等各种方式的养老服务”(杨春华,2009) 。俞贺楠等人(2011)则进一步明确指出,与家庭养老侧重于养老资源承担主体(谁提供)不同,居家养老侧重于居住方式上,和机构养老相对应,是“老年人在家居住”,由社区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一种社会化养老模式” 。
3、养老体系的角度
这种观点将“居家养老”等同于“养老体系”,即认为居家养老并不是一种单一的养老方式,实质为多种养老方式的综合(涵盖机构养老、家庭养老以及社会养老等) 。如有学者就认为居家养老是以“居家养老为形式,以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为基础,以国家制度政策法律管理为保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养老体系”(穆光宗,姚远,1999);居家养老是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的有机结合,是一种“半社会半家庭的养老模式”(陈军,2001) 。相对而言,敬乂嘉和陈若静(2009)从协作的角度,认为居家养老是“将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合理要素结合起来,通过进一步整合社会、市场、政府、社区和家庭的养老功能,建立起新型的社会服务体系 。”的观点较为新颖,但根本上仍是认为居家养老是一个养老体系,没有脱离前述观点的藩篱 。
前述几种观点,从不同视角对居家养老的含义进行了界定,为本研究提供了诸多借鉴,特别是经济发展状态决定养老方式,居家养老和经济高速发展相伴而生的观点,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但有幾点需要明确:(1)家庭养老、居家养老和社会养老,对应于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但它们并没有必然的替代关系,严格意义上的家庭养老方式,在中国一些农村地区仍然存在;(2)居家养老和家庭养老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并非如有些学者认为二者是混同的(如袁辑辉,1995);(3)居家养老只是一种养老方式,其单独一种并不能构成整个养老体系,养老体系的概念包含居家养老的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