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概念辨析 居家养老概念( 二 )


为了厘清居家养老与其他养老方式之间的区别与联系,需要一种新的认识居家养老的纬度 。

居家养老概念辨析 居家养老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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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界定居家养老的新视角
从前文对既有文献的回顾中可以发现,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界定了“居家养老”的含义,但也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即在区分居家养老、家庭养老、社会养老、机构养老等的含义时,使用了不同的分类标准,如在中国较早提出居家养老的袁辑辉(1996)认为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应从养老资金来源和提供方式来划分,在家养老和入院养老主要从资金来源不同划分;俞贺楠及其合作者(2011)也认为,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主要是从养老的经济来源上进行的区分,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侧重于养老居住方式,而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侧重于提供养老资源的承担主体,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在经济支持、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既互相联系又相互区分 。标准的不统一,实质上也为这几个概念的区分与界定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
在借鉴学者相关研究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对居家养老、家庭养老与机构养老进行区分,两个根本性的方面必须考量,即居住场所和服务来源 。
1、居住场所
居住场所就是老年人的住所,即老年人是住在家里还是其他地方,这是很多研究对居家养老进行界定的一个主要依据,不再赘述 。Higgins(1989)对在家养老和机构养老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将二者的不同之处归纳为机构与家的主要特征,包括老年人的居住环境的私密性、居住成员的熟悉程度及相互关系、接受服务的专业化程度、日常活动等方面 。她进一步提出了辨别老年人选择的是机构养老或家庭养老的最简单途径,即老年人晚上休息的地点 。因此,将老年人的居住场所作为对几种养老方式区分的一个纬度,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 。
2、服务来源
随着年龄增长,人的身体机能呈下降趋势,因此,老年人要接受其他人为其提供的各种服务在情理之中 。依据提供服务者与老年人的关系,可将服务的来源分为几种:家庭成员(或其他亲属)、专门的服务机构(包括一些社会组织)、家庭成员与服务机构的组合 。当然,家庭成员提供的服务专业化程度相对较低,服务机构提供的专业化程度则比较高 。关注养老模式中服务来源问题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其一,比较几种养老方式中的服务问题是很多学者的旨趣所在,比如李凤琴和陈泉辛(2012)就从服务发生场所、服务的专业化程度、社会认同程度、资金来源、运行机制、信息获取程度等六个方面对家庭养老、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的进行了比较分析;其二,和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相契合,老年人所需要的服务也是分层次的,生活照料、卫生保健等是最基本的服务;伴随老年人生活水平的提高,体育健身、文化教育以及权益维护等服务需求逐渐突出;此外,一部分老年人的情感孤独与心理健康问题迫切需要解决,与之对应的精神慰藉服务的需求也逐渐增大 。这些服务的提供,已经超出了单一主体所能及的范围;其三,这也是福利多元主义理论的内在要求 。福利多元主义(welfare pluralism)是指:“福利提供不应局限于政府一家,而应由多个部门(如志愿部门、私营部门和非正式部门)共同提供 。”政府、市场和家庭在养老服务中依据各自特点,既实现了优势互补,又可以很好地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即控制了福利开支,又减轻了政府在福利提供中的负担 。因此,福利多元主义的主张在现实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
依据老年人是否在家养老,分为在家和不在家两种;依据前文对养老服务来源的分析,将后两种服务来源(专门的服务机构、家庭成员与服务机构的组合)合并为其他组织和个人,服务来源也就成了两大类,则整个区间就分为了四部分 。这四部分分别对应了不同的养老方式:
(1)家庭养老 。这种方式下,老年人居住于自己家中,服务来源仅仅为其家人(及其宗亲) 。正如前文一些学者的观点,家庭养老是传统社会(农业社会)最重要的养老方式,但进入现代社会后,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特别是人口流动的加剧,原来的家庭结构、老年人的赡养方式以及养老观念也都发生了变化,家庭原有的养老功能已经逐步弱化,纯粹意义上的家庭养老已经变得比较少见 。
(2)居家养老 。这种方式下,和家庭养老一样,老年人居住于自己家中,但服务的来源已经较家庭养老发生了很大改变,由单纯的家人(及其宗亲)变为了其他社会组织和(或)个人,即服务的来源已经多元化,具有半社会化的特征,这也是居家养老和家庭养老最根本的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