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田某育有两子,两子轮流赡养田某。2014年,田某居住次子田乙家时,已经病入膏肓,后在田乙家去世。丧事完毕后,田乙出示田某的遗嘱,称在田某生前留下代书遗嘱,将田某名下房产留给田乙。田甲对此有异议,双方争执不休,田乙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田甲称父亲田某在田乙家时已经基本丧失意识,且每日昏睡,不可能立下遗嘱。田乙称遗嘱是代书遗嘱,聘请了两位律师作为见证人和代书人,父亲意识清楚,遗嘱向父亲宣读获得认可,父亲签了字。田乙一并向法院提交代书遗嘱的形成录像。在录像中,田某卧床虽然能够回答问题,但是反应极慢,说话语焉不详,需反复确认并在田乙的引导下,才能作出两个字的表述。当遗嘱代书完毕,代书人向田某宣读时,明显发现田某处于半睡半醒的朦胧状态,虽然最后勉强签了字,但签字已极难辨识。综合录像反映的情况,法院认为代书过程无法确定是田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田某具有极大可能并不知道遗嘱内容,虽然形式上符合代书遗嘱的规定,但是因无法证明是田某真实意思,而认定无效。
法官说法
01
为了减少身后的纷争,条件允许下尽量不要用代书遗嘱的方式,势必要用代书遗嘱,也要严格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行事,最好通过录像把代书遗嘱形成的全程录下,以备事后核查。
制作一份合格有效的代书遗嘱,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的人数不能少于两个人,当然多于两人也无妨,条件允许的话见证人适当多一点是有好处的,多一个证人作证,证明得更加扎实有力。需要强调的是,见证人必须是“在场”见证,也就是见证人见证的是代书遗嘱形成的全过程,有的所谓见证人并没有在场而是事后见到一份遗嘱签了字,这样的见证是无效见证,不能产生见证的效力,可能导致代书遗嘱无效。关于见证人的资格问题,本书后面有专章介绍,总的来说跟遗产继承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做见证人,如遗嘱人的子女、儿媳、女婿、合伙人等。
第二,见证人中有一人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无须在见证人之外再找一个代书人,代书人可以是见证人之一。和自书遗嘱一样,近年来有一些所谓代书遗嘱也是通过电脑编写然后打印形成的。《民法典》规定了打印遗嘱后,这种打印遗嘱是否属于代书遗嘱的争论也被破解了。代书遗嘱必须由代书人执笔书写,打印形成的遗嘱应当按照《民法典》第1136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人虽然未书写遗嘱内容,但是最后的签字是必须的,自书遗嘱尚且需要遗嘱人签字确认,他人代书的遗嘱更不必说了。代书人和见证人也必须签字,签字有两个意义:一是表明“代书遗嘱的形成过程有我的参与”;二是表明“这份遗嘱和我见证的事实是一致的”。注明年、月、日是所有遗嘱必须基本的形式要件,遗嘱形成时间是判断遗嘱是否真实的必要参考。有一些代书遗嘱纠纷中,主张遗嘱有效的人经常找一些号称在现场的人向法院作证,这些人振振有词称见证了代书遗嘱的全过程,遗嘱确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但是,代书遗嘱上没有他们的签字,无法核实是否真的当场见证,这样的证言不会被法院所采信。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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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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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张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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