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学习民法典」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有何区别?怎样立才有效?( 二 )


案例二齐某与前妻育有一女齐甲,齐甲由齐某抚养。齐某独自将齐甲抚育成人,齐甲于2006年结婚。2008年齐某与任某结婚,齐甲从2009年起基本与父亲齐某断绝来往。2016年,齐某因病去世。2018年,齐甲起诉任某,要求继承齐某名下三套房产及大量存款。齐甲向法院提交齐某2014年7月8日立下的自书遗嘱,遗嘱显示齐某将名下全部财产均留给齐甲继承。任某向法院提交齐某2014年10月1日立下的自书遗嘱,遗嘱显示齐某将名下遗产全部留给任某继承。双方各自指称对方遗嘱是伪造的,同时任某抗辩即使齐甲手中的遗嘱是真实的,但是任某手中的遗嘱是最后一份遗嘱,应当据此确定继承。经过司法鉴定,齐甲的所持遗嘱系齐某亲笔书写,任某所持遗嘱不是齐某亲笔书写。任某得知鉴定结果难以接受,号啕大哭,任某称这份遗嘱是齐某亲手交给她的,她并没有看到齐某的书写过程,虽然当时感觉字迹与齐某平时字迹略有不同,但是齐某信誓旦旦,任某也就没再追究,没想到齐某暗地里还是将财产给了亲生女儿。法院判决齐甲所持遗嘱有效,按照该遗嘱处分遗产。
法官说法
01
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遗嘱形式比较起来,重要的优势在于遗嘱全部内容都是遗嘱人自行书写,这样他人伪造遗嘱的可能性极低,能够较好地保存遗嘱人的意愿。从法院的审判角度来看,继承人面对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多会产生真实性的怀疑,且很多怀疑往往具备一定的依据,继承人为了遗嘱真实性可能产生极大的争议和矛盾。而面对自书遗嘱,虽然仍有继承人提出真实性的异议,但是由于亲笔书写这一做法本身就可以代表遗嘱人自愿作出遗嘱,相当一部分继承纠纷因为存在自书遗嘱而得到妥善解决。如果不办理遗嘱公证,那么在众多遗嘱形式中,自书遗嘱无疑是最好的遗嘱形式。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他人之笔也能写就身后之事)
法言俗语
现实中的遗嘱多为老人所立,且很多老人只在自觉不久于人世时才决定立下遗嘱,这就带来一个问题,有的老人文化程度不高,不具备书写能力;有的老人深受疾病困扰,失去执笔书写的能力。因此在无法自书遗嘱的情况下,他人代为书写遗嘱就成了较为普遍的需求。
《民法典》的规定与原《继承法》的规定一致,对代书遗嘱都作出了非常严格的形式要求。代书遗嘱不是遗嘱人书写,整个遗嘱上只有签字是遗嘱人作出的,那么伪造代书遗嘱就更为容易,尤其是在遗嘱人不识字的情况下,遗嘱被他人写成什么样子、与自己的意思是否一致,遗嘱人也根本无从监督和控制,这又给变造遗嘱留下了很多便利空间。如果《民法典》不给代书遗嘱限定严格的形式要件,任何遗嘱都可能被篡改,任何人的财产都可能被一份虚假的遗嘱所侵占。因此,制作一份合格的代书遗嘱非常重要,每一步都必须严卡《民法典》规定的形式标准。
以案释法
案例一刘某与丈夫吕某育有一子一女,分别为吕甲和吕乙。丈夫吕某1990年去世,刘某于2004年购买房屋一处。2017年7月9日,刘某欲留下遗嘱,邀请朋友王某和乔某到家中见证。刘某虽是退休教师,但由于近年疾病缠身,已经无法执笔书写,王某应刘某的要求代为执笔书写遗嘱。刘某表示,生病以来,女儿寻医问药照料自己;相反,儿子不闻不问,令人心寒,名下唯一的房屋留给女儿。王某按照刘某的意思书写了内容相同的两份遗嘱,刘某在遗嘱人处分别签字,王某在代书人和见证人处签字、乔某在见证人处签字,并注明了年、月、日。2020年10月2日,刘某去世。吕甲和吕乙因继承遗产产生纠纷。法院审判中,吕乙提交代书遗嘱,见证人王某、乔某出庭作证证实了代书遗嘱的形成过程,王某将由其保存的另一份遗嘱提交法院进一步证实遗嘱的真实性。法院根据上述证据判决代书遗嘱有效,由吕乙继承刘某的房屋。
刘某对于代书遗嘱的理解是令人称道的,首先,她找了两个自己的朋友作为代书人和见证人,这两个朋友与刘某、吕甲和吕乙都没有利害关系,与房屋也无任何关系,具备代书人和见证人资格。其次,刘某本人因病书写困难,仍然坚持在遗嘱上签字,明确表达了遗嘱的意愿。最后,王某在代书人处和见证人处分别签字、乔某在见证人处签字,将两人的身份和作用予以明确,签字完全符合法律规定,遗嘱也注明了年、月、日,整体形式完备。值得一提的是,王某书写了一式两份遗嘱,刘某和王某各执一份。法律没有对代书遗嘱的份数作出规定,并不要求遗嘱一定要一式多份。但是有时两份遗嘱保存在不同人手中,届时形成互为印证的作用,进一步强化了遗嘱的真实性,是个不错的“保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