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花椒鱼|“青花椒”招牌保卫战( 三 )


青花椒鱼|“青花椒”招牌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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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该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新京报采访人员 李照 摄
二审翻案
1月13日上午的二审庭审现场,左正飞没有出庭。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围绕各自观点进行了辩论。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焦点在于五阿婆火锅店在店招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万翠堂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邹利勇的代理律师冯建坤陈述意见时称,“青花椒鱼”是四川知名菜品,且上诉人并未单独突出使用该名字,无论在主观还是客观上,均不是用于识别餐馆服务来源的商标,不构成商标性使用。
此外,从形状来说,被诉侵权“青花椒鱼火锅”标识与涉案商标不近似,结合涉案商标本身的显著性、涉案商标的使用地域、上诉人的具体使用方式、餐饮行业地域性特点、四川餐饮行业使用习惯以及消费者的识别习惯等因素,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冯建坤认为,上诉人对于“青花椒”的使用属于对自身经营特色菜品“青花椒鱼火锅”主要原料的描述性使用,属于正当使用。被上诉人没有损失,同时上诉人不存在侵权故意,经营规模小,并且饱受疫情影响,不存在因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获利,一审判决赔偿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庭上,万翠堂方代理律师出示了几份商标材料,2016年4月6日,第12046607号注册商标,其商标内容为从上至下排列的“青花椒”文字。2016年9月7日,第17320763号注册商标,商标内容为横向排列的“青花椒”字样,左侧带有云朵状的花椒图案;2018年6月21日,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商标内容为横向排列的“青花椒”字样,上方带有云朵状的花椒图案。上述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3类,包括饭店、餐厅等,且均在有效期内。
万翠堂方代理律师表示,虽然青花椒标在调味品上已经被大众认为是通用名称,但青花椒使用在餐饮服务中确实并非餐饮服务的一个通用名称,使用在餐饮服务上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就像小米商标使用在粮食上肯定是通用名称,但使用在电脑手机电视的商品上,它就具有较强的显著性。”
万翠堂方还表示,青花椒本身并非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不得进行注册的事项,其仍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性和显著性。青花椒商标已经合法注册的情况下,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
“因为我们的注册商标并非是注册的调味品原料,市场是注册在餐饮的相关服务上,就和小米、苹果并不是注册在粮食或水果上,而是注册在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上。答辩人作为青花椒商标权利人,有权依法维护自身的商标专用权,并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万翠堂方代理律师还称,上诉人系将青花椒用于店招,而非仅对自身经营特色菜品主要原料的描述解释,在显著位置使用青花椒字样,字体较大,构成突出使用。说明青花椒这些菜的原料明显是有标识这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意图,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该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混淆或误认。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将特色菜品名称标注在店招上是餐饮行业的惯常做法,特别是在川渝地区以川菜为特色的众多餐馆经营中,无论是店招还是菜单上使用“青花椒”字样,相关公众都习惯将其含义理解为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特色菜品。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餐饮行业经营者,注册和使用商标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就“青花椒”字样的正当使用和诚实经营,其无权干预和禁止。
据此,法院认定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对“青花椒”字样的使用系正当使用,不具有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该纠正。
青花椒鱼|“青花椒”招牌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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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晚,邹利勇在后厨杀鱼。新京报采访人员 李照 摄
维权的边界
“朴素的道德直觉,往往会比各种说理技巧更直达事物的本质。”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邓宏光这样评价“青花椒”案二审判决结果。
“四川高院在‘青花椒’商标案二审中,驳回了商标权人所有诉讼请求,将商标权的依法保护,与其他经营者对特定词汇的正当使用,作了很好的平衡,在准确适用商标法的同时,体现和尊重了人民群众的常识、常情和常理,彰显了法官的法学素养和人文关怀,传递了司法的温度,是一堂非常生动的法治宣传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