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只能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第三人是不可以提起合同无效的主张的 。第三人不可以进行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因为第三人并不能认定合同双方存在或者不存在某一种民事法律的关系 。
合同无效是指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即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由国家予以取缔的合同 。
一般情况下,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体,只限于合同当事人 。但是,恶意串通签订合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 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 , 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存在 。
(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 。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 。
(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 , 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 , 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 , 另一方系过失 , 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 , 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 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 。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
解读《合同法》之缔约过失责任自始都不能履行的合同视为什么合同?自始不能履行的合同一般情况下属于无效合同 。
合同不能履行分为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 , 自始不能履行的,合同无效;嗣后不能履行的,也就是合同成立以后不能履行的,不影响合同的生效 。同时,不能履行还有客观不能和主观不能只分,客观不能,是指在客观上不能履行,与当事人无关,这种合同是无效的;主观不能使,只有在相对人知道不能实现时,合同才是无效的,如果想对人不知道不能实现的话,合同还是有效的 。另外,还有全部不能和部分不能之分,如果全部不能履行的话,合同全部无效,如果只是部分不能履行的话,可以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 。
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 。签订时就没有效力,当事人也不能依据合同主张权利 。
自始履行不能的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在实务中适用的条件比较严苛,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效力性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权益等条件,如果合同义务不能履行属于以上情形的,会导致无效 。如果不适用合同无效的条件,不会无效,可以主张解除 。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
未履行的合同可以撤销吗合同签订并生效后,除非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撤销,或者符合撤销的条件,可以向法院起诉判决撤销以外,不能随意撤销的 。
就是没有履行,也不能随意撤销 。
《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 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
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 ,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
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
权 。
就差尾款未付的合同是正在履行的合同吗?当然是履行中的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履行没有完全终结 。
促进合同履行的手段 合同法讲法来说 。合同法就已经很详细了 。合同不履行是执行的问题 。是看你的合同大小来定的 。小合同,他有还款能力,你就慢慢等 。大合同,有还款能力,可以请求强制执行 。变卖他的不动产和冻结他的银行帐号款项来还你的款 。但这些都是后一步的事情 。关键是要他遵守合同 。所以一般合同上都要注明不履行合同要付多少损失 。要不遵守合同要付出很高的代价 。一般就会遵守了 。
合同履行的难题1、属对卖方起诉的抗辩;
2、但这种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
事实上未履行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我国合同法第58条、第59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
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因不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生效要件,而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第58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况 。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1.无效合同的后果是:
当事人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是我国法律关于合同无效后民事责任的规定 。根据此规定 , 我国法律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因无效合同造成的后果不同而不同:无效合同未履行,双方也未因此遭受损失的,双方均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已经履行的,双方应将依照合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 。对于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如属一方过错造成,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自己的损失并赔偿无过错方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根据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
2.过错与损失承担
过错是指合同的无效有可归因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 。在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并不能完全由当事人所决定 。对大多数合同来讲,造成无效的原因都是可归因于当事人的,如因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瑕疵而造成的无效 。但有时 , 合同也可因当事人以外的原因造成无效,如在合同订立后,因国家法律对合同标的进行限制经营而造成的合同无效 。只有当事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合同无效,才能基于过错由当事人承担损失 。
过错不仅包括对于合同无效的过错,还包括对因履行无效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的过错,当事人不知合同无效而依合同为给付义务 , 并不一定会造成损失 , 如造成损失 , 依合同无效的原因由对合同无效负有过错责任的一方或双方承担损失 。如果损失是由于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如对交付的标的物使用不当造成损坏 , 则应由对该损失有直接责任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
3.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
对双方已经依据合同为给付义务的无效合同,双方应当将已经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这是原则规定 , 但在实践中有不适用这种规定的情况 。如:合同对方当事人死亡、解散;合同标的本身的特性使其不能返还或标的灭失、毁损已被善意第三人取得等 。在这些情况下仍然要求返还 , 只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有时在事实上也是行不通的 。此种情况下,应该按照标的的市场价格计价补偿 。
4.无效合同保证人的责任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因合同无效,保证人的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自应随主合同无效,保证人依据合同所生的保证义务自然消灭,保证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 要看其对合同无效及损失的形成有无过错 。
(1)保证人明知合同无效而予以保证的,应承担责任,其责任范围,以被保证人所承担之责任为限 。
(2)保证人不知合同无效,如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其被保证人的原则,那么保证人仍须承担责任;如其被保证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原因,保证人不承担责任;如保证人在合同中已经宣告合同无效自己不承担责任的,也不承担责任 。
5.无效合同的抵押
双方为保证合同履行所签订的抵押权协议,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但是 , 如果抵押物由对方当事人占有,对方当事人可以抵押物抵押自己的请求权,除非另一方能够清偿债权或者依照法律必须返还抵押物 。如果抵押物没有转移,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债权只能行使请求权,而不能处分抵押物,也不能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
合同履行的规则是什么?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1)在合同履行中,要履行标的,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原合同标的 。就是说,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其标的规定是什么,义务人就应当履行什么 。2)要实际履行标的 , 不能轻易地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代替履行标的 。义务人如果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标的给付,即使向对方偿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轻易免除其交付标的的义务 。当然,实际履行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加以适用 。如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当该标的灭失时,实际履行已不可能 。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而订的,合同中的各项条款都反映了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和实际承受能力,如果不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全面履行,权利人的合同目的就可能落空,从而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所以,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了适当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与实际履行既有区别又有联络 。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的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 。适当履行既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 , 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也要求这些交付标的物、提供服务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 。可见,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 , 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适当履行场合不会存在违约责任,实际履行不适当时则产生违约责任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 , 没有债权人的受领给付 , 合同的内容仍难实现 。不仅如此,在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提供服务合同等场合,债务人实施给付行为也需要债权人的积极配合,否则,合同的内容也难以实现 。因此履行合同不仅是债务人的事 , 也是债权人的事,而协助履行往往是债权人的义务 。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合同才会得到适当履行 。协作履行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一方面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协助 , 另一方面也表明协助不是无限度的 。一般认为 , 协作履行原则含有以下内容: (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4)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各自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协作履行原则并不漠视当事人的各自独立的合同利益,不降低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力度 。那种以协作履行为借口,加重债权人负担,逃避自己义务的行为,是与协作履行原则相悖的 。情势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合同依法成立之时,有其信赖的客观环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是与这种客观环境相适应的 。权利义务的对等,也是就该环境而言的 。在合同成立之后,该客观环境发生改变或不复存在,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如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不适应,也就不再公平合理了 。只有将合同加以改变乃至解除,才符合公平,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几项: (一)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所谓情事,泛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 , 例如合同订立时的供求关系 。这里的变更 , 是指上述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 , 例如战争引起严重的通货膨胀 。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情事变更 , 应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 。(二)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之所以要求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是因为若情事变更在合同订立时即已发生 , 应认为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发生的事实 , 合同的成立是以已经变更的事实为基础的 , 不允许事后调整,只能令明知之当事人自担风险 。之所以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要求情事变更发生在履行完毕前,是因为合同因履行完毕而消灭 , 其后发生情事变更与合同无关 。(三)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 。若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 , 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四)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 。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预见情事变更 , 则表明他承担了该风险 , 不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五)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该显失公平应依理性人的看法加以判断 , 包括履行特别困难、债权人受领严重不足、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等 。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 , 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表现在许多方面: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履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 , 选择装置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 变更合同,对违约进行补救也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如《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原《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货物从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经过30日无人提取时 , 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络 , 征求处理意见;再经过30日,仍无人提取或托运人未提出处理意见,承运人有权将货物作为无法交付货物,按运输规则处理 。对易腐或不易保管货物,承运人可视情况及时处理 。
1.质量条款约定不明的 ,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2.价格、报酬条款约定不明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 *** 定价或 *** 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
3.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交付其他标的的 , 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4.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5.履行方式约定不明的 ,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6.履行费用的负担约定不明的,有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
手码的 希望可以帮到你
房屋买卖中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以哪个为准摘要:房地产交易中,有些当事人为规避国家税收法律和税收监管 , 出卖人和买受人通常签订两份价格不同的买卖合同,其中用一份价格较低的合同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另一份价格较高的合同为真实的交易价格并实际履行的合同 。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违约责任 。因此,违约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但是,如果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合同无效、被撤销时,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由于此时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 , 自然不能要求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应当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呢?法律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 。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特点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 ,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ㄒ唬┘俳瓒┝⒑贤?,恶意进行磋商;
?。ǘ?┕室庖?饔攵┝⒑贤?泄氐闹匾?率祷蛘咛峁┬榧偾榭觯?
?。ㄈ?┯衅渌?ケ吵鲜敌庞迷?虻男形?。
根据以上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就可推导出它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其过失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最重要的区别即在于发生的时间不同 。违约责任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 。
法律之所以要求当事人对其缔约过程中的过失承担责任,原因在于当一个人加入到与他人为订立合同而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后,则他与相对人之间已经建立了一种特殊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一方应受其所实施行为的约束,其发出的要约在有效期间内具有约束力,对违反这种约束力给对方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另一方对此行为将产生合同能够成立的合理信赖 。如果双方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联系,当事人之间没有进入到缔约过程中去 , 即使因一方的过失造成他人的损害,也不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例如,某人在商店中闲逛,因地板滑而摔成重伤,花去医药费若干,法院判决商店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一案件中 , 虽然某人进入了商店,但他还没有发展到与商店缔约的地步,因此商店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是侵权责任 。如果某人已经为了购买商品而进入与商店的实际谈判过程中,如为购买某项商品提出要先试用一下,以检验其效果 。商店工作人员允许其试用,但没有提醒他注意有关的危险事项,结果某人受伤 。此时商店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应当是缔约过失责任,因为该责任是在缔约过程中发生的 。
2、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
诚信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承担先合同义务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等义务 。例如我国《合同法》为强调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 特别将在订约过程中商业秘密的保护作为一项先合同义务单独规定在第43条中 。一般来说,先合同义务存在于要约生效后 , 合同成立前 。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信用,谈不上缔约双方之间的信用,因此,也谈不上对该信用的违反;在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进入一种更加紧密的信用关系,这种信用关系由合同义务及合同责任加以约束和调整 。所以缔约过失责任是对这一特定的时间段下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整 。
我国《合同法》第42条明确地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无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还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都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3、责任人的过失造成了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害 。
缔约过失行为直接破坏了与他人的缔约关系,因此所引起的损害是他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而遭受的损失,即信赖利益的损失 。
信赖利益又称为消极利益 , 其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导致信赖人的直接的财产损失 , 如支出各种费用;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的利益,如因信赖合同有效而拒绝其他订约机会 。受法律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当事人一方在缔约阶段基于另一方的行为而相信合同能够成立或者生效 , 但由于对方的过失破坏了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使信赖人的利益丧失 。
二、缔约过失责任之损害赔偿范围
如何确定缔约过失责任中的赔偿范围,是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难题 。单就《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以及第58条的规定而言 , 从中很难判断赔偿之范围界限 。从域外法规来看,法律大多规定信赖利益的损失赔偿范围不得超过履行利益,即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成立时当事人因合同履行所能取得的利益(《德国民法典》第122条、307条) 。我国大陆法系学者认为 , 缔约过失赔偿责任,所应赔偿的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 即无过错的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不成立等而造成的损失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其直接损失有:(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赴订约地察看标的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2)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其间接损失可以表现为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有学者主张 , 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有过错一方所赔偿的信赖利益损失不应超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应当预见到的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可能造成的损失 , 也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或者合同成立时的履行利益 。但是我国法律对具体的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度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尚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三、关于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违反缔约过程中的保护义务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常常会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即从法律构成要件观察,某一行为同时符合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 , 以任一责任为请求权依据,当事人均可获偿 , 但不同责任的选择,会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产生不同的影响,具体来看,两类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请求权主体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主体仅指进行缔约接触、磋商之当事人,而侵权责任请求权主体则可以包括缔约接触、磋商当事人以外的人 .例如某甲携其幼子到某商场购买煤气灶一个 , 在商场人员对产品性能进行讲解的过程中发生爆炸,致甲与其子受伤 , 在此情形下,甲之子显然并非缔约之当事人 , 不可能作为缔约过失赔偿之请求人,但却可以依侵权责任请求商场赔偿 。
2、责任主体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之主体只限于缔约当事人,而侵权责任主体在产品责任类型中则不限于缔约当事人,即销售商,如上述案例中 , 甲按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向销售者——商场请求赔偿,而按侵权责任也可向煤气灶的生产厂家请求赔偿 。
3、注意义务不同 。缔约过程中双方存在的信赖关系加重了当事人之注意程度 。相比之下,作为侵权责任前提之注意义务要低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注意义务 。
4、归责原则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原则是过错原则,包括故意和过失,无过错无责任 。侵权责任不一定以过错为要件 , 归责原则包括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等 。
5、责任形式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为损害赔偿,而侵权责任除损害赔偿外,还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 。
缔约过失责任是我国《合同法》新制定的一项法律制度 。《合同法》设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 , 这一规定填补了无过错的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遭受损失却因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而无法要求对方进行补偿的空白,保护了缔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制度的建立不仅完善了债法理论体系,而且对于规范社会经济生活中日益增长的缔约行为有着重大影响 。深入研究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完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对于规制权利义务主体的行为,保障交易的安全 , 保证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加快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将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
- 建设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规定
- 保密合同
- 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意义?
- 86年劳动合同制工人是编制内的吗
- 标准版 借款合同模板
- 用工安全合同协议书模板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
- 城市园林绿化施工合同 哪个网站有的范本?
- 门窗安装合同
- 试用期没签劳动合同违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