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分析: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诉讼这是对争议解决最终方式,争议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发生争议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争议方可依法将争议提交人民法院受理 , 由人民法院依据司法程序通过调查、作出判决、采取强制措施等来处理纠纷 。法院有管辖权的限制,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一般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专属管辖,这就是说发生争议只能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法院是哪里现在很多购房者在买房子的时候,都会选择购置新房,一般新房都是期房居多 , 所以期房都是正在建设中的房子,我们无法看到房子的切实情况,经常性的会因为房子的建设问题导致一些纠纷的发生 。那么下面一起看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约定的履行法院管辖 , 但合同没有约定时,由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2、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3、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 , 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4、《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
5、《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1、严格招投标和承发包程序,优选施工单位,严格控制工程分包和转包 。
2、建设前期加强立项管理,打足投资,保证归口使用资金80%以上存入银行,专款专用 。
3、加强合同和信息管理,签定协议尽量采用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对附加条款要仔细推敲,咨询有关专家,请专家给予指导 。
4、严格进行工程变更把关 , 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工程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对必须变更的,应先做工程量和造价增减分析 。
5、加强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完善隐蔽工程现场签证手续 。
6、及时解决工程中的索赔问题 。
7、结算时 , 力争不漏算,不错套定额,不乱取费 , 并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委托资深望重的造价工程师主持结算工作 。
8、进一步规范业主、承包商、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不瞎指挥 。
上述文章即是小编给大家解读的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的介绍了,希望能够帮到有需要的朋友们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现象很多,我们遇到这种纠纷一定要冷静妥善的处理 。
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后,当事人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呢?这就涉及到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问题 。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还涉及到以下三个方面,即专属管辖;专门法院管辖、法院与仲裁约定管辖 。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法院是哪里呢?接下来由我为大家带来关于此问题的分析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法院是哪里
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后,主要考虑两个因素确定案件管辖法院,即建设工程所在地和诉讼标的额 。
(一)地域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
2、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 , 也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在性质上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
3、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案件由工程所在地以外法院管辖的,合同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不能协议管辖 。
(二)级别管辖 。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了各省高院和市中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
通知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
比如,如果原告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涉案标的额为支付工程款九千万元 , 建设工程所在地在北京市通州区 , 本案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呢?考虑到建设工程所在地为北京市通州区,又因为涉案金额不足一亿元,因此,本案只能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涉案金额超过一亿元,则应当由通州区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排除在不动产住所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之外 。但,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因为最高院于2015年调整了级别管辖的法院受理标准,现在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出现在基层法院 。
三、哪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门法院的管辖
虽然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但是最高院之前也出台了相关解释规定了涉及某一特定领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门法院的管辖 。
1、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
2012年8月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
2、海事法院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
2016年3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法释〔2016〕4号)第二条中 , 12.船舶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  13.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的分包施工、委托建造、订制、买卖等合同纠纷案件,14.船舶工程经营合同(含挂靠、合伙、承包等形式)纠纷案件;第三条,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53.海洋、通海可航水域能源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输送纠纷案件,55.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56.海岸带开发利用相关纠纷案件 。其中特别解释了109.本规定中的船舶工程系指船舶的建造、修理、改建、拆解等工程及相关的工程监理 。
【建设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军事法院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
2012年9月1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第一条规定(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第三条 , 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 , 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 。符合上述情况的建设工程案件应由军事法院管辖 。
上述内容为大家简要分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法院是哪里”这一问题 。大家可以学习到最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不动产所在地原则适用专属管辖 。同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内部承包合同、转包合同等纠纷,也应当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此外 , 涉及某一特定领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门法院的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