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设施安全管理规定|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为使合理配置环保设施,规范环保设备运行安全管理要求,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环保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
 环保设施安全管理条例
1 目的
为加强安全环保设备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广大职工的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架子队范围内所有单位 。
3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 要求
架子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法律法规、地方有关安全环保的规定以及工程局有关要求,建设和配备安全环保设施,并完全满足安全环保工作的需要 。
5 职责
5.1 架子队安全环保部办负责架子队范围内的安全环保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
5.1.1 负责对架子队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
5.1.2 参与架子队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 。
5.1.3 负责对架子队范围内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
5.2 安全环保部有权对安全环保险设施不规范架子队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5.2.1 对污染严重、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严重的安全环保设施,禁止建设或者购置;
5.2.2 对符合城市发展规划要求安全环保设施,要求从事环保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保护的有关手续;
5.3 各架子队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环保设施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 。
5.4 架子队各部门应督促所管工作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加强对所属各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
5.5 架子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安全环保活动时,都应当遵守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
5.6 安全环保部及各架子队专职安全员必须定期检查安全环保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
6 管理
6.1 新建的防治污染设施,在试运正常 , 取得充分数据的情况下,由架子队安全环保部、机电物质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环保验收,被验收单位要提供包括工艺设计、设备性能、施工质量、试运情况、处理效果和存在问题等方面的书面报告 , 验收合格后 , 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
6.2 凡经鉴定验收合格的设施需设固定人员管理 , 建立健全必要的 规章制度 ,严格执行工艺卡片和工艺纪律,建立技术档案,定时监测和考核,加强维护和检修,保证和检修装置同时运行 。
6.3 凡因各种原因,需停运防治设施时,事先报有关部门批准,不准无故停止设施运行 。
6.4 建立环保设施的汇报制度,各部门向架子队汇报生产的同时 , 必须汇报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情况及监测数据,认真执行调度令,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
6.5 凡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因设计不合理,技术设计不过关,而失去防治能力,需停运、报废和拆除时,必须经机电物资部、安全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和批准 , 不准擅自闲置不用或拆除 。
6.6 在集中使用大型安全环保设施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紧挨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 。
6.7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 工程局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6.7.1 在安全环保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
6.7.2 对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减少环境污染有突出贡献的 。
6.7.3 对研究、开发和推广安全环保技术有突出贡献的 。
6.8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架子队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 , 并处罚款:
6.8.1 不按规定办理安全环保的有关手续,或弄虚作假的 。
6.8.2 不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
6.8.3 拒绝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7 附则
7.1 本办法为架子队安全环保设备管理的基本规定 。各架子队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
7.32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环保设施安全管理规定|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一、基本证件: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二、专业资质:
1、设计
环境工程设计资质(废水、废气、固废) 等级标准有:甲级、乙级;
2、施工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壹级、贰级、_级;
3、安装(环保设备生产企业需有)
机电设备安装资质等级标准:一级、二级、三级 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及机电设备安装资质均由低等级向高等级申报,一级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颁发;二级及以下资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颁发 。
4、运营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废水、废气、固废、生活垃圾、) 等级标准:甲级,甲临,乙级,乙临 。运营资质由低等级向高等级申报,国家环保部核准颁发 。
三、增项证书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