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控告状怎么写

法律主观:
合同诈骗罪起诉书上诉人: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xx省孝感,现羁押于xx看守所 。上诉人因合同诈骗罪一案,经xx法院开庭审理,现已做出(2012)成少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且量刑过重,故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12)成少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判决,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XX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合同诈骗罪的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而上诉人XX作为XX的老乡,经其邀约进入公司工作,平常的工作就是按照老总的吩咐,将做中性笔的过程演示给客户看,他对公司的经营模式、方式毫不知情 。所以说上诉人具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客户财物的目的无从谈起 。如果说是共同犯罪的话,上诉人也没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 。2、合同诈骗罪的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上诉人平时的工作主要按照按照XX的吩咐,将做中性笔的过程演示给客户看,并不参与拟定、签订、履行合同 , 也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事实 。(2)、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无从谈起 。上诉人在公司上班不到两个月,总共领取约4000块钱的工资收入,并无其他任何非法获利 。上诉人作为一个农民,两个年幼孩子的父亲,经同村人XX介绍进入公司打工,是为了挣得一点辛苦钱,养活贫困的家庭 。同时由于公司有正规的营业执照,上诉人一直深信公司是合法正规的公司 。现在大学生毕业了都找不到工作,上诉人认为找个工作不容易 。上诉人一直都希望通过正当合法的手段来挣钱,从未想过通过欺骗等不法手段来牟取暴利 。同时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的时候,在程序上存在很多瑕疵,故本案仅凭上诉人第一次的口供无法认定上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 。从本案来看,本案是单位犯罪 , 合同诈骗罪单位犯罪,只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上诉人作为公司的普通员工,既不是主管人员也不是直接责任人员 。所以上诉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朱洪涛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量刑过重 。上诉人XX有两个小孩,一个十三岁,一个八岁需要抚养 。上面还有年迈的父母亲需要赡养 , 家庭十分贫困,特别是母亲身患重病 。同时上诉人也有先天性心脏病,身体健康状况不佳 。上诉人本想靠自己的双手挣点养家糊口的生活费 。但不曾想公司及主管竟然打着合法的旗子干着非法的勾当 。事情出了以后,上诉人也多次表达对受害者的同情,并愿意积极退赃,弥补自己的过错 , 良心的不安 。四、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事实不清 , 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希望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实际情况及主观恶意程度,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从某种程度来说,上诉人也是受害者 。望贵院能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 20XX年X月X日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 , 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
谢通祥的合同诈骗《逃跑十余年他终获无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 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 没有实际履行 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 , 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合同诈骗罪多发的原因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的,合同原本除了需要双方仅遵契约精神之外,也或多或少存在着一种诚实信用的因素在其中 。但合同诈骗很明显是反其道而行之的,无论合同诈骗的性质有多么的严重,罪轻辩护词应该包含这4个基本的组成部分 。
北京晚报、凤凰网报道:《欠债不还跑路 清网行动落网,逃跑十余年他终获无罪 》
2013年12月,法院判决:吴玉民无罪!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漯河石化集团高新区石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玉民诈骗抚顺市某公司总价款为738307.50元” 。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的辩护观点直接判决吴玉民无罪 。
谢通祥在详细看了案卷并了解案情后认为吴是无罪的,他的辩护词中,向法院提出了28点无罪意见 。
谢通祥主要观点是:本案实际上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合同诈骗罪 , 甚至连民事上的合同欺诈行为都不构成 。
无罪释放:
2013年12月4日法院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吴玉民代表石油公司与签订合同 , 并未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 。从合同的履行情况看,吴玉民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后 , 因油品质量问题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并付给同进公司10万元货款,后因其做其他生意被骗 , 在客观上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剩余钱款 。由此可见,虽然石油公司未能全部履行合同给付货款 , 吴玉民还变更身份证信息在他处隐匿 , 但由此认定吴玉民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显然证据不足 。
【合同诈骗罪控告状怎么写】
此外,吴玉民是以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的合同,后来给付徐某的柴油也是抵扣石油公司所欠债务 , 均不是个人行为 。所以,关于吴玉民及其辩护人谢通祥律师提出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解,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吴玉民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