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 , 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丧失胜诉权 , 但不影响法院受理,法院在受理后 , 如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等情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如查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的 , 则支持债权人诉讼请求 。因此关键是在诉讼之前 , 收集中止或中断方面的证据 。如果在2年之内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或对方同意履行、或提起诉讼仲裁等,而且有证据证明,那么会造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常见的可以造成诉讼中断的催告方式有:公告、邮局特快专递、信函、挂号信、电报、主张债权的调查表和政府文件、作审计报表之用的询证函、主张抵销等 。当然,实践中对于中断效力的认定还需要其他证据的配合,例如对下落不明的债务人的公告还需要该债务人下落不明的证据等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 , 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 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个人借款的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限是3年 , 从借条上注明的还款日期的当日起算 。超过3年出借人未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 , 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 。对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 , 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后的20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在起算 。
诉讼时效的认定与起算:
1、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
对应当知道的理解: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为应当知道之日 。附条件的从条件成就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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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道”的另一把握:知道具体的加害人之时 。如甲被人从背后打伤,后多方打听才知道是乙所为,那从知道乙所有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
2、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 。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 。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 , 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 , 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人仍不履行时 , 才产生请求权 。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 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
借款凭据,欠条的诉讼时效从写欠条之日起计算两年 。借条的诉讼时效,如果约定还款日期的,自还款日期开始计算两年;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可随时起诉,没有诉讼时效 。
借条:
借条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 , 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 。法律规定,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限是3年,从借条上注明的还款日期的当日起算 。超过3年出借人未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 。对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后的20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在起算 。
欠条:
欠条是当事人双方在经济往来中,以某种经济结算的方式产生的一种债务关系,比如买卖、损害赔偿、劳务等形成的欠款,欠款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一种结算事实依据 。法律规定 , 欠条的法定诉讼时效期限是3年,已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注明清偿欠款日期的当日起算 , 对没有注明履行清偿欠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第二日起算 。
从以上可以看出 , 区别在于没有注明清偿债务期限的借条的诉讼时效期限是20年,但对没有注明清偿债务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限只有2年 。另外 , 法律对已经注明清偿债务期限的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限的规定都是一样的(3年) 。
法律处理借钱不还:
1、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2、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另外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 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5、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6、《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1、权利被侵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