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用地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视地方具体规定而定 。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 ,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 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
【教育用地拆迁补偿标准】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
教育用地和商业用地哪个贵土地使用权限教育用地规定是对于国家划拨事业单位和结合办理的各类教育方面的用地的话,是不收取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主要还是因为这类型的用地是带有一定的教育公益性质的,所以在这方面的话是有税收优惠政策的 。
一、土地使用权限教育用地规定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限教育用地规定是对于国家划拨事业单位和结合办理的各类教育方面的用地的话 , 是不收取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 。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 。
1、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 , 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
根据上述规定 , 如果学校所在地并未出台更为明确的免征房产税的政策规定,则对于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不应减免房产税 。
2、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 ,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
根据上述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范围包含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学校自用的土地,但显然也不包括民办的学校自用的土地 。因而 , 如果学校所在地并未出台更为明确的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规定,则对于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不应减免土地使用税 。如《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教育部门批准,从事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民办学校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土地使用税这方面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的,大多数情况之下,如果使用土地的话都需要缴纳土地的使用税,但是也需要提前注意的就是如果是在土地上建造学校,从而办理相关的公益事业的话 , 可以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
商业用地贵 。
一般来说,学校属于公共设施用地,可以划拨 , 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如果是民办学校,需要协议出让 , 只是缴纳象征性的出让金);但商业用地,则需要按商业用地的价格缴纳出让金,比学校的出让金要高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