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申请江苏省ICP许可证?

【怎么申请江苏省ICP许可证?】
江苏icp经营许可证,简称就是ICP许可证 。该资质是江苏省企业开办经营性网站平台必备的资质,如果您的企业涉及这方面业务就要看看下文介绍,今天主要将办理条件进行分解,进行一一介绍 。希望对您办理有帮助 。
一、办理注册资金情况
一般要申请ICP许可证,首先你的注册资金至少要达到100万才能有资格申请,当然如果你此前的资金不够的话 , 你也可以选择增资,等注册资金达到规定的要求后就能进行申请了 。注意,注册资金是比较固定的金额,为了避免麻烦,你在申请前可以先看看你的注册资金情况再做决定 。
二、办理人员要求
为了保障你拿到ICP许可证可以正常投入运作,所以不管你申请哪种经营活动的ICP许可证,都要储备与其契合的相关专业人员,这些人员可以帮你完成后续开发经营活动 。如果你没有储备相关人员,那你可是无法申请该许可证的 。
三、办理重要资金限制
这里的重要人员其实主要就是指公司里的股东和那些管理层人员 。因为申请ICP许可证的前提就是你们公司的股东不含有外资成分,如达到一定外资股比,需要先申请外商投资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否则你就无法顺利完成申请这项许可证 。所以如果你真的想申请ICP许可证的话 , 那你应该在申请前先了解下资金往来情况,全部了解清楚后在进行申请 。
四、办理社保人员要求
一般申请ICP许可证需要公司能拿出不低于三名从业人员,同时交纳3个月的社保的证明,只有这样你才能有资格申请这项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该从业人员是具有相关专业或工作经验的人员 , 希望大家在申请的时候可以注意下 。
五、办理服务能力
ICP许可证申请还会考察你们公司的服务能力 , 这也是ICP许可证中比较重要的一环 。因为从检验你们是否能保持长期服务客户,检验是否能达到客户的要求等,可以验证你们能持久运营服务 , 不会给客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六、办理备案要求
ICP许可证的申请需要有相应的经营性网站、域名备案的证明资料,而且你要注意备案内容里的公司名、网站名以及域名等信息都要和ICP许可证申请时填写的一样,千万不要有任何误差 , 不然还要来回修改折腾 。
七、办理公司经营状况
申请ICP许可证还需要公司在3年内没有任何不合规的做法 , 这一点很多人都容易忽略,但是在申请过程中,如果你的公司有不良记录,那很可能影响申请的最后结果 。
以上是果真小编关于“怎么申请江苏ICP许可证”的回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小伙伴,有不明白的小伙伴欢迎评论或者百度搜索江苏icp代办哦!
证书案例如下:
ICP许可证
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农技推广法》) ,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施用肥料、病虫害防治、裁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和农用航空技术 , 农田水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 。第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 , 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
(二)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
(四)实行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科技组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
(五)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指国家在省、市、县、乡为推广农业、林业、畜牧、渔业、农机、水利和经营管理等技术而设立的全民事业单位 。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是指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社会团体、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性的专业协会、研究会等服务组织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引进国外先进的农业技术,促进农业技术推广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七条 省、市、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及其他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和个人构成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
农业技术推广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组织实施 。
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应当积极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农用工业、农产品加工、流通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科学技术协会、有关学会等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
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协会、研究会、科技示范户与农民群众积极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第八条 省、市、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 , 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 。村农业综合服务组织在农业技术推广方面接受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报同级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按照事业编制审批后配备 。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报县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按照事业编制审批后配备 。
村应当逐步建立农业综合服务组织,在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过程中做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尚未建立农业综合服务组织的村 , 应当选配一名农民技术员 。第十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具备试验示范基地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服务设施和培训场所等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构成,应当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其比例应当不少于80% 。第十二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科技人员,应当具有中等以上有关专业学历 , 或者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持的专业考核培训,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村农民技术员必须获得农业技术资格证书 。其他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人员,未取得技术职称的 , 其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资格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发给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发表技术见解,参加学术讨论;
(二)取得的技术成果不受侵占;
(三)参加业务培训、进修,提高业务水平;
(四)检举和制止违法推广行为 , 抵制违背技术规程的干预;
(五)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偿服务和技术承包,取得合法收入;
(六)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相应待遇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推广工作,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保障农业机械化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 。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是指通过试验、鉴定、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机械和农业机械化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推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推广工作的领导,制定农业机械推广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对农业机械推广的投入,用于农业机械推广的资金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长;根据财力建立农业机械化发展基金,采取扶持措施,鼓励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完善农业机械推广体系;促进农业机械科技研究开发和教育培训事业;对在推广农业机械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推广管理工作 。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机械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农业机械推广体系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推广机构(以下简称农业机械推广机构)、农业机械科研单位、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乡农业机械推广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农业机械推广服务组织和个人构成农业机械推广体系 。
农业机械推广机构应当根据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开展农业机械推广工作 , 加快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普及应用 。第七条农业机械推广机构的职责是:
(一)参与制订农业机械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机械进行试验、考核、示范;
(三)提供农业机械技术、信息服务;
(四)传授农业机械新技术;
(五)指导下级农业机械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农业机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的农业机械推广活动 。第八条农业机械推广机构应当具备试验示范基地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和服务设施 。
农业机械推广机构的人员构成,应当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其比例应当不少于80% 。农业机械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有计划地接受技术培训 , 不断更新知识 , 提高业务水平 。第九条农业机械推广机构的推广服务设施基本建设项目应当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建设计划 。
农业机械推广机构的在编人员经费和推广经费 ,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有关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农业机械推广机构承担试验、示范及政府公益性推广项目,实行无偿服务;承担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其他推广项目,实行有偿服务 。
农业机械生产、经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到农村开展农业机械推广活动,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三章农业机械推广管理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农业机械推广规划,组织农业机械推广体系实施农业机械推广项目,促进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更新和农业结构调整 。第十二条农业服务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根据自愿原则选择和使用农业机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业服务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十三条鼓励引进国外、省外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 。
推广农业机械必须坚持试验、鉴定、示范、培训、推广的程序 。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四条推广具有地区适应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必须向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申报;推广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产品 , 必须向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申报 。国家规定实施推广许可证管理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实施申报管理的农业机械种类、目录,并公开申报程序;对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种类、目录,应当会同省经贸、环保部门共同确定 。第十五条要求申报推广农业机械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省、设区的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准:
(一)产品通过鉴定 , 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
(二)符合有关产品标准和产品说明;
(三)经试验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使用可靠性;
(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条件 。
经过核准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