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劳动合同的工资条款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协商一致确定,具体的条款表达方式也可以由双方协商决定,一般需要写明工资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工资标准、数额、试用期工资、正式工资以及加班工资等项目 。同时 , 根据劳动者工作性质的不同,具体的规定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例如有些工种是计件工资、有些是计时工资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
劳动报酬的形式是的 。
1、劳动报酬的类型: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 。
2、基本范畴:
(1)计时工资,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 。
(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
3、奖金: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
4、津贴和补贴 , 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 , 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物价补贴 。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
5、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 劳动合同的内容 ,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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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法律主观:
劳动工资报酬的形式有哪些,我国法律如何规定劳动报酬形式?(一)在我国,国有企业和工商业集体企业的主要劳动报酬形式1、在我国,国有企业和工商业集体企业的主要劳动报酬形式:工资是劳动报酬的主要形式 。2、在我国,国有企业和工商业集体企业的工资的基本形式:工资的基本形式有两种: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 。(1)计时工资 。计时工资是以劳动时间作为计算劳动报酬的单位的工资形式 。它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它主要根据每一个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来确定一定劳动时间的劳动报酬,从而只能反映劳动者可能提供的劳动量而不是实际提供的劳动量 。(2)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是根据劳动者完成的产品的数量支付劳动报酬的工资形式 。它能将劳动报酬与劳动成果直接联系起来 。适用于比较容易确定劳动者个人生产的产品量或完成的作业量、并且质量便于检验的部门和工种 。(二)在我国,国有企业和工商业集体企业的补充劳动报酬形式1、在我国 , 国有企业和工商业集体企业的补充劳动报酬形式:奖金和津贴是补充形式 。2、具体分析:(1)奖金 。奖金是对劳动者提供了超额劳动所给予的报酬 。奖金有两种:一种是因劳动者提供超额劳动直接增加了社会财富(增产了或节约了)而给予的奖励 。另一种是因劳动者提供超额劳动为增加社会财富创造了重要的条件(如发明创造、技术革新)而给予的奖励 。(2)津贴 。津贴是对从事特殊繁重、艰苦、有损健康的劳动所给予的补充报酬 。如:井下、高温、高空、野外等作业,有害有毒工种,在这些特殊条件下工作,要付出更多劳动,消耗更多体力,需要给予更多更好的消费品来补偿 , 才能保持劳动力再生产 , 才能鼓励劳动者从事这些工作 。
法律客观:
(一)劳动报酬概念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 。(二)劳动报酬包括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一是货币工资 , 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是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三是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 。(三)劳动报酬的相关法律(1)《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在实践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 , 但未订立劳动合同 。对劳动报酬的具体事项,包括劳动报酬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仅作了口头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一旦发生争议,往往无据可查,无法确定 。针对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作了相关规定 。(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劳动报酬”的条款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中记载着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以及劳动报酬等重要事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依据,也是发生劳动争议时的有力证据 。其中的劳动报酬 , 作为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是满足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主要来源,也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该得到的回报 。根据本条规定 ,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无法确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与其相同岗位、付出相同劳动、取得相同业绩的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当然,并不是每个企业、行业或是每个区域都签订了集体合同 , 即使签订了集体合同,其中可能也没有关于劳动报酬的事项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订立劳动合同 , 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而且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3)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这里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由此可以看出,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二是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三是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一般而言,同工同酬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男女同工同酬 。在劳动报酬分配上的性别歧视由来已久,而且难以根除;第二,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 。直至今天 , 某些国家和地区也还存在这种分配歧视 。我国自解放以来,基本消除了这种歧视现象;第三 , 地区、行业、部门间的同工同酬 。由于各地的经济水平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各个行业、部门的特点也都有所不同,因此,存在着地区、行业、部门间“同工不同酬”的现象;第四,企业内部的同工同酬 。这是同工同酬中最重要的内容 。在同一企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劳动者 , 有权利获得同等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获得正当的劳动报酬是不可侵犯的权利 。但在社会实践中,往往有些用人单位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侵犯劳动者的这一不可侵犯的权利,最常见的就是在招用劳动者时对劳动报酬只字不提 ,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报酬含糊其词,不作约定或不作明确约定,在支付劳动者报酬时随心所欲,我行我素,随意决定,克扣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这种做法极大地破坏了和谐的劳动关系,人为地造成劳动纠纷,肆意践踏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对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或者对劳动报酬约定有争议的,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被派遣的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劳动报酬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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