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居间合同范本

委托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户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卡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间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户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卡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利互惠、诚实守信的原则 , 特订立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甲方计划承接乙方接洽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甲方委托乙方为该公司承接的项目进行预审核 ,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
2、乙方应尽力为甲方撮合促成该工程项目,并尽可能促成甲方以分包、总承包等合法方式进行工程项目承接,其受托期限为本合同之日起甲方第三人签订工程合同日止 。
第二条 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 , 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公司的相关情况,但甲方书面确认是商业秘密的除外 。
2、乙方应该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 , 按照合同第一条所规定的内容积极为甲方寻求机会,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
3、乙方应尽可能向甲方及时、真实地报告有项目发包意向的第三方的情况 。
4、乙方在前期办理本受托事项过程中,因甲方过错造成其损失时,将由甲方承担责任 。
5、乙方仅为甲方和上述公司的居间方,不为甲方和上述公司签署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债权债务承担任何责任 。
第三条 甲方义务
1、 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第三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 。甲方因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
3、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
第四条 居间费用及支付方式
1、若乙方促成有发包意向的第三方与甲方签署承包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四点五(_______%)酬金 。支付方式为:账户划账 。作为乙方的佣金、劳务费等居间费 。上述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为税后费用,税费甲方自愿承担 。
2、付款时间:甲方与第三方签订正式施工承包合同之日支付人民币________元 , 作为居间首期款,其余居间费根据发包方工程进度比例分_____次支付,所收款以收据或转账凭证为凭 。
3、若乙方未能促成上述承包合同 , 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酬金 , 其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其它相关必要费用(如出资方或乙方的差旅费、接待费、考察费、应酬费、咨询费及其它隐性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
1、委托期限届满,约定目的未能实现而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将自动解除 。
2、本合同约定目的实现,乙方收到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酬金后,甲乙双方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本合同将自动解除 。
3、委托期限届满之前 , 不论任何原因 , 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同意解除本合同的,或因不抗力致使本合同约定目的不能实现的 。
4、当事人有其它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
5、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 乙方实际产生的费用(如出资方或乙方的差旅费、接待费、考察费、应酬费、咨询费及其它隐性费用) , 因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
第六条 违约责任
甲方应按时支付相应费用,若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则视为违约行为,则应向乙方支付居间费总额____%的金额作为违约金,乙方协助甲方签订合同后则视为已履行完居间义务 。
第七条 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相关手续均已办妥并真实合法有效 。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需有法人委托授权书) ,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5、甲方保证自有资质的真是性及合法性 。
乙方:
1、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
2、在签署本合同时 , 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
3、本合同的签署是合法公民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第八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它商业或企业秘密)予以保密 。为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
第九条 争议的处理
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解决 。协议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
2、因违约引起诉讼,违约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承担守约方因提起诉讼所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调查费、评估鉴定费等相关费用 。
第十条 合同解释、补充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工程项目居间合同范本】
一、签 居间合同 注意什么事项1、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所委托居间从事的活动内容,包括种类、范围和要达到的要求,给付酬金的数额、方式和时间 。2、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说明自己能够做到什么程度、需要什么条件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项 。3、合同中应当订明 违约责任条款。居间人不尽职守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并赔偿委托人的损失 。居间人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的机会负有保密的义务 。4、居间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法律和 法规 应当对居间人的资格作出限制,要求居间人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条件,并规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作为居间人从事居间交易 。二、居间纠纷中谁承担 举证责任1、因酬金支付而引起的居间 合同纠纷。从居间合同的定义来看,其具有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的特征 。在此类型纠纷中,一般情况下,居间人是作为原告参加 诉讼 ,而被告通常是委托人 。根据《 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 合同成立 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 , 居间活动的费用 , 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还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通过对上述法条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此类居间合同纠纷中 , 作为原告的居间人只要举证证明促成合同成立,就可以取得酬金 , 而酬金的多少则可以依据约定或者公平合理原则加以确定 。假使没能促成合同成立的,也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所以在此类纠纷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合符“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 并且作为原告的居间人也容易举出是否促成合同成立的 证据,在诉讼中,其举证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对于作为被告的委托人 , 如要提出抗辩,同样只要举出合同是否订立的证据就行 , 也合符“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2、因赔偿而引起的居间合同纠纷 。在这类居间合同纠纷中,往往是委托人作为原告,居间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作为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也多半是以居间人提供的 合同订立 的机会有误 , 虽然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但该合同的履行却造成委托人损失 。由于第三人有意或无间逃避承担法律责任,往往下落不明,一去不返,在此情况下,作为委托人往往只好找到居间人要求赔偿,而作为居间人的不愿赔偿或为 赔偿标准 无法形成一致意见,从而引起纠纷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 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明确地列举出居间人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要件,即要有证据证明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居间人才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在审判实务中,作为委托人很难取得证据来证明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假如有 , 也只是一些表面或片面的现象,严格说来都有不算有效证明,很难得到审判人员的认同 , 在此情况下,作为原告方的委托人就相当尴尬了,一方面基于对居间人的信任 , 接受了其提供的指示或媒介服务,而另一方又却因订立了合同造成了损失,又没法证明居间人明显过错或重大过失 , 而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应由作为原告方的委托人举证,由于无法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 , 从而丧失索赔的机会 。在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审判人员不仅仅强调“谁主张谁举证”,还要在由损害赔偿而引起的居间合同纠纷中,强调由居间人来举证证明其已尽注意义务,其在居间过程中无重大过失,而如果您作为居间人但不知道自己该如何举证的话,可以委托专业的 律师 来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