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探视时间规定是什么

【离婚后的探视时间规定是什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离婚探视权的时间规定是什么夫妻在 离婚 之后,虽然会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但对于亲生的父母子女来讲,彼此之间的血缘关系还是存在的 。这个时候就算其中一方不能直接 抚养 孩子,也是需要支付孩子 抚养费,另外对孩子也享有 探视权。但就探视的方式、时间、次数等等还需要做进一步的协商约定,尽量减少因此给孩子造成什么伤害 。至于离婚之后探视权的时间内容,总结了有关资料,马上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离婚后,其中一方可以直接抚养子女(双方可以约定轮流抚养子女),则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具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并且一方要配合另一方行使探视权 。针对探视权的时间规定,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次数限制,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议,协议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来说,双方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协商子女的探视时间,在考虑到实际方便的情况下,次数都不会太频繁 。在双方不能达成共同协议时,法院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判决,一般每个月会有两到三次的探视时间 。当然,情况不同,法院的判决也会不同 。还有一种情况是,双方已经达成共同协议或者法院已经对探视权进行判决后,另一方的探视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或子女在十周岁以下,明确表示不想被另一方探视 。这种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由法院依法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直到查清原因,没有不利于子女的成长或者子女并不是出于自愿不想被另一方探视,才能恢复探视权 。更何况,离婚中最受保护的是孩子,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另一方的探望从一定程度上给孩子的心灵、精神上带来抚慰,更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取得全方面的发展 。当然,这需要双方当事人的配合,尽好自己责任与义务 。如果是孩子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当事人应在中间调节,让孩子能有正确的认识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 再婚 也具有探视权,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他人的探视权 。
离婚后探视权时间如何规定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 。
1、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
2、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
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零至两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 。三至八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 。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 。八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