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时股权的分割是夫妻二人愿意继续持有股权的 , 均分股权;夫妻一方不愿意持股 , 将股权作价补偿给不愿持股方 。出资比例不能视为对夫妻共同股权的约定夫妻间的股权比例设置往往带有随意性 , 除非夫妻另有书面约定该注册股份归谁所有 , 否则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法律依据】
【夫妻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 离婚时 ,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 , 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离婚时股权如何分割 , 离婚时股权怎样分配股权是一种社员权 ,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 , 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权 , 非登记股东一方并不当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即使夫妻之间达成了代持股协议 , 非登记股东一方也不具有表决权、管理权、投资分配权等与身份性相关的权利 。所以 , 股权这种与身份不可分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同于一般性质的财产权 , 股权是一种具有身份属性与财产属性的复合权利 , 下面就离婚当中的股权分割做一下梳理 。
一、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并不当然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 , 这点在“夫妻公司”中体现的尤为明显工商登记中约定的夫妻持股比例 , 只是出于工商登记需要 , 其具有登记公示效力 , 这也是基于《公司法》的规定;但是在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时 , 首先考虑适用《婚姻法》 , 夫妻之间没有特别的财产约定时 , 适用法定的共同财产制 , 即不管工商登记约定了怎样的股权比例 , 股权作为一个整体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在没有特殊情况下 , 夫妻一方可以享有股权的一半或对应的财产性权益 。如果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就是夫妻关于财产的真实意思的表达 , 夫妻应该在股权工商登记之外 , 达成书面的财产约定 , 明确约定持股比例就是夫妻财产中关于股权部分的分割比例 。
二、夫妻一方可以单方面处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 , 无需另一方的同意股权具有人合性 , 非登记股东一方无权干涉股权的处分 , 但股权也是一种财产权 , 其对应的财产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 , 取得登记股权的善意第三人可以对抗非登记股东的配偶一方 , 后者在离婚诉讼中可以向另一方主张分割股权转让款;另外股权属于《商法》规定范畴 , 股权交易方应遵守商事外观主义 , 即善意第三人信赖工商登记中的股权人为真实的权利人 , 而无需花费巨大成本去调查真正的权利人 , 况且这中调查难度极大 。
三、离婚中的股权的具体分割《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 , 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 , 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 , 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 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 ,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 , 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 , 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 , 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 , 视为其同意转让 , 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 , 可以是股东会决议 , 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
上述第十六条有个前提就是登记股东愿意转让部分或全部股份的 , 如果其坚决不同意转让股份 , 也不能就股份的价值达成一致 , 法院可以委托评估机构就股份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 , 影响股价的因素主要有公司的净资产和净利润 。
四、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基金等财产的处理离婚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价值的 , 继续持有一方给另一方补偿款 。不能达成一致的 , 法院可以就上述财产进行数量上的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