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义防卫过当

【如何定义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现在,认定是否防卫过当,首先要认定是否是防卫行为,如果是双方约好互殴,则不应被认定为防卫,自然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如果对方主动侵害,而另一方被动防御的,则根据该条第三款的规定,不是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因为在受害人的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履行职责过当和故意伤害如何界定1、故意伤害罪是指在故意的主观心态下希望他人的身体受到伤害继而实施的伤害行为 。
2、正当防卫是指对于眼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以防集体、国家、自己、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的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正当防卫 。
3、但正当防卫有条件的:a、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b、正当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是保护无辜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对对方的挑衅或激将;
c、只能针对不法侵害本人
d、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如果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你依然继续进行
实施你的反抗,就不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了;能够用伤害最小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的就不能用严重的伤害甚至是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来防卫,否则就是防卫过度或者故意伤害 。
4、如果在防卫的过程中您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在对方已经停手或者被制服后继续实施行为的话,那么正当防卫应是没问题的,当然前面的几个条件也要符合 。
5、如果您符合该条,您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单纯从罪名分析的话,故意伤害的主观是要对对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而正当防卫的主观是不要对方伤害到自己的合法权益 。故意伤害的客观是必然造成对方的合法权益的损害 。正当防卫客观上可能出现对对方的合法权益的损害 。另外故意伤害不存在时间条件的界定,只对主客观有要求 。而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都存在受到不法侵害这个时间条件,并且不法侵害这个条件需要在进行中 。如果不法侵害已经过去,正当防卫就已经结束,但是依然造成对方合法权益损害,这时要判断是客观原因造成还是主观原因,如果主观原因那么就由正当防卫转变到故意伤害,如果是客观原因,那么是正当防卫转变防卫过当 。
另,故意伤害未遂在这里不讨论,因为故意伤害未遂,一般属于追究类而不是直接类罪名 。而故意伤害未遂的主要条件是 客观上因为某些原因停止伤害行为 。
正当防卫行为如何认定“正当防卫”的误区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 。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 无刑事责任能力 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 犯罪嫌疑人 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 。对 紧急避险行为 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
关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无限防卫有几个问题刑法第二十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