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正当防卫的数个条件中,一般情况下是有一个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致使防卫对象不必要的损害 。必要限度即能够达到制止犯罪的程度 。超过这个必要限度,比如为防止小偷偷钱包把小偷手扭断等,即造成了防卫对象不必要的损害,此即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已经不再是正当防卫 。
而无限防卫,即无过当防卫或者特殊防卫,没有限度条件的限制 。因为无限防卫的情况下当事人受到防卫对象严重的暴力对待,人身安全受到严重而急迫的威胁,法律无法强求当事人在如此紧急的情况下能够理性地控制防卫的力度,况且这个时候当事人只有尽全力才能确保自身的人身安全 。所以法律赋予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毫无顾忌地反击的权利,防卫没有限度条件,行为人始终为正当防卫 。
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就不法侵害的范围而言,有人认为,指犯罪行为;有人认为包括违法和犯罪行为 。我们认为后一种观点正确 。因为如果把不法侵害仅限于犯罪行为,实际上限制甚至剥夺了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不利于同犯罪作斗争,与立法赋予公民正当防卫权利的宗旨不符 。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有人认为对任何不法侵害都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有的则认为只能对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 。
由此我们认为,下列几中行为,均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
1、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等;2、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防卫;3、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5、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6、对过失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因为上述各种行为,有的是正当合法行为,有的是缺乏侵害紧迫性的行为,故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起因 。如果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则属于假想防卫 。对此种情形,应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如果主观上有过失,并造成法律规定的损害后果,依过失犯罪论处;如果没有过失,则应当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不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 。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是指不法侵害的实行行为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这一段时间 。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确已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 。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已经开始”,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直接实施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对法律所保护的权益构成了现实的威胁 。它表现为已经逼近侵害对象、已经着手实行侵害、已经威胁到被害人的安全上 。例如:某晚,王某与李某等人一起吃饭,席间,王某开玩笑将李某的隐私告诉大家 。听到众人的嘲笑李某非常恼火,大骂王某,王某马上向李某赔礼道歉,李某却要求王某自打嘴巴,王某不从,两人发生争执欲大打出手,后被同桌人拉开 。饭后,李某尾随王某准备报复 。当行至一黑暗处时,李某从地上拾起一块砖头,朝王某头上猛砸两下,此时王某已满头是血,后勉强起身逃跑,李某却紧追不舍,并用砖头将王某砸倒,其高举砖头又准备砸向王某,此时王某从腰间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李某腹部刺了一刀,致李某当场失血过多致死 。本案中,当王某的生命真正受到威胁时,才采取防卫措施,所以其行为属正当防卫 。
防卫不适时,分为以下两种:
1、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就实施防卫,叫事前防卫;在不法侵害着手实施之前,由于合法权益尚未处于不法侵害的直接威胁或侵害之下,一般不允许实施防卫行为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虽然不法侵害的实行行为尚未着手,但是由于这种不法侵害行为本身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并且其在预备阶段已经表现出明显的攻击性,从而形成了防卫的紧迫感,这种情况下可以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但一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的预备行为不能进行防卫行为,而只能做好一定的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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