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户一宅多大面积

1、宅基地一户只能申请一处,也就是说一家人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然后在该地上建房的,这叫做一户一宅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一款规定,一户农民只能拥有一户宅基地,而且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
2、一户一般是指具有本村常住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那么到底多少人为一户,基本上以公安机关发布的户口本为准,单身汉可以算上一户,上有老下有小的六口之家也算一户,上不封顶,具体要看户口本上的人数 。
3、而且户也是分大小的,人多的为大户,人少的为小户;大户的宅基地应该多分,小户的宅基地应该少分 。具体是这样一个标准,一般都是1到3人为小户,4到5人为中户,6人以上为大户 。
4、至于宅基地面积,1到3口的是75㎡,4到5口的是120㎡,6人以上的是120至150㎡,这些数据仅供参考,地方不同可能有所差别 。当然,一户一宅也不绝对,"一户多宅"的在某几种情况下也是允许的 。
一宅一户户口政策法规面积多少平方农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标其面积不能超过120平方米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县城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
农村一户一宅面积标准可分为:
1、小户:即三人以下,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
2、中户:即四至五人,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
3、大户:即六人以上,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 。
农村新建房屋、扩建或翻新重建,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各地的村委再根据村里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
1、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米;
2、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230平米;
3、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460平米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
农村一户一宅面积标准农村一户一宅面积标准如下:
农村地区一户一宅的标准面积如下,平原、山区的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每户宅基地不可以超过二百平方米 。在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山区县,每户宅基地不可以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坝上地区每户宅基地不可以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