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可实行合并扣除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家财政、税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都是为了达到促销之目的而支付的费用,既有共同属性也有区别,由于现行税法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行合并扣除,企业无论是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通过广告公司发布广告,还是通过各类印刷、制作单位制作如购物袋、遮阳伞、各类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物品,所支付的费用均可合并在规定比例内予以扣除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其中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
1、烟草制造业发生的广告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
2、化妆品、医药和饮料制造行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营业收入*30%依据:《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3、一般企业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营业收入*15%,依据: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
4、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告费用扣除标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
广告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什么业务宣传费广告费的扣除标准:
1、一般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其中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
2、特殊行业规定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部分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执行以下规定:
(1)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
即转移扣除的关联方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总额须在按其销售收入的规定比例计算的限额内,且该转移费用与在本企业扣除的费用之和,不得超过按规定计算的限额 。
接受归集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关联企业,其接受扣除的费用不占用本企业的扣除限额,除按规定比例计算的限额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本企业扣除 。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3、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