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租赁合同纠纷管辖

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租赁合同纠纷管辖】(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一、案由适用要点
[释义]根据《民法典》第703条的规定,租赁台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约定交付租金并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
(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支付租金的合同产生的纠纷 。出租方为国家,代表国家行使出租权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租赁合同有一定期限,最长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出让方式的一种补充 。它与土地使用权租赁不同,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租赁也应当签订合同 。
(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合同产生的纠纷 。房屋租赁主要包括居住用房的租赁和经营用房的租赁 。
(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是指车辆出租人将车辆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车辆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合同产生的纠纷 。
(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建筑设备出租人将建筑设备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设备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合同产生的纠纷 。
[管辖]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履行地为租赁物使用地,但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租赁物标的是不动产,则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
[应注意的问题]租赁合同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在租赁有效期内,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但不能任意处分租赁物 。当租赁期满,承租人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
(2)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有体物、非消耗物 。故租赁合同不适用企业租赁经营等 。
(3)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
(4)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承租人不能永远使用租赁物,租赁本身有一定期限 。《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 。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2008年《规定》,2011年修改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项下调整到租赁合同纠纷项下 。这一调整不仅是位置的变化,也意味着土地租赁合同这一概念的范畴有所扩大,既包括2008年《规定》所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也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 。
二、请求权基础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第703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第704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 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
第705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
第706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
第707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第708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
第709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
第710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